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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没有单次许可证出售狗只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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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三十六岁男子因没有单次许可证而出售狗只及没有申领牌照而畜养一只超过五个月大的狗只,违反《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及《狂犬病条例》(第421章),今日(八月十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发言人表示,该署人员于本年三月接获一宗投诉,指网上有人怀疑非法售卖狗只。人员遂乔装顾客联络该名人士,并于三月二十四日与该名三十六岁男子在红磡区会面,当时该名男子携着一个内有一只四个半月大狗只的布袋,及拖着一只成年狗只。人员向其付款二千八百元以购买该只未成年狗只。渔护署人员随即表露身分,并票控该名男子。
 
  渔护署跟进调查后,发现该名男子为该只成年狗只的登记畜养人,而该狗只的牌照于去年已过期。渔护署其后检控该名男子没有单次许可证而出售狗只及没有申领牌照而畜养一只超过五个月大的狗只,今日被判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罚款五千元及八百元。
 
  新修订的《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规例》)(第139B章)已于三月二十日生效。出售狗只的人士必须领有适当的牌照或许可证。规例下的三类牌照和一类许可证为动物售卖商牌照、甲类繁育狗只牌照、乙类繁育狗只牌照和单次许可证。任何人无适当牌照或许可证售卖动物或禽鸟,最高可被判处罚款十万元,违反牌照或许可证条件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万元。

  而根据《狂犬病条例》,所有超过五个月大的狗只,必须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领取牌照和植入晶片,违者最高可判罚款一万元。

  发言人提醒市民,新《规例》修订后,所有动物售卖、狗只繁育及售卖自家狗只人士均须领取相关牌照或许可证,并须遵守发牌条件及营业守则,以保障动物福利,否则可被检控。查询新《规例》和申领牌照、许可证或豁免方法的详情,可浏览网页www.pets.gov.hk或致电1823。
 
2017年8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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