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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人士因违反强制验窗计划规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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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在强制验窗计划下的合资格人士因在给予建筑事务监督的窗户检验证明书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同时没有妥善监督窗户修葺及确保所有欠妥窗户已被致使安全,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被裁定三条控罪罪名成立,共被法庭判罚款一万三千五百元。

  此乃在强制验窗计划下,首宗合资格人士因屋宇署在抽样审查中被发现没有妥善监督窗户修葺以确保所有欠妥窗户已被致使安全而被检控的个案。

  建筑事务监督于二○一四年三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0C(4)条的规定,向一个位于大埔安慈路的住宅单位的业主发出强制验窗法定通知,着令该单位业主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进行窗户检验;及如有需要,委任一名注册承建商在合资人士监督下进行修葺。获业主委任的合资格人士于二○一五年十月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窗户检验证明书,确认上述单位窗户安全,无需进行修葺。

  其后,屋宇署抽样审查上述单位窗户,在视察时发现部分窗户的连接铆钉及螺丝欠妥,及发现该合资格人士曾安排修葺上述单位窗户。由于该合资格人士明知而在给予建筑事务监督的证明书内作出失实陈述,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作出检控,有关人士于本年三月二十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六千元。

  另外,该合资格人士因没有妥善监督窗户修葺及没有确保所有欠妥窗户已被致使安全,违反《建筑物条例》第30E(5)(a)条及30E(5)(c)条的规定,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E)(b)条及40(2AF)(b)条作出检控,有关人士同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分别判罚款一千五百元及六千元。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任何合资格人士明知而在给予建筑事务监督的证明书作出失实陈述,或没有妥善监督窗户修葺,或没有确保所有窗户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即属违法。在接获举报或经由抽样审查发现后,屋宇署会就有关人士之违规行为作出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提出检控及/或展开纪律行动。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的规定,任何获委任的合资格人士明知而在给予建筑事务监督的文件内就重要事实作出失实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八个月。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E)(b)条的规定,任何获委任的合资格人士没有对修葺的进行提供妥善监督,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十五万元;而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2AF)(b)条的规定,任何获委任的合资格人士没有确保相关窗户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八个月。
 
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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