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7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17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7年行车隧道(政府)(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随着为期30年的「建造、营运及移交」专营权届满,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将于明年七月十一日把大老山隧道移交政府。我们需要为大老山隧道成为政府隧道后的营运和管理提供所需的法律基础,将大老山隧道归纳入《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368章)(《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法律框架之内。

  《条例草案》旨在把大老山隧道加入《条例》适用的隧道名单之内,以及对《行车隧道(政府)规例》(第368A章)(《规例》)作出修订,包括加入现时使用大老山隧道须缴付的隧道费、将大老山隧道加入指明通过政府隧道的车辆须缴付的移走费和许可证费的附表,以及容许某些交通标志继续在大老山隧道使用等。

  《条例草案》亦废除用以规管大老山隧道以「建造、营运及移交」模式营运的《大老山隧道条例》(第393章)及其附属法例。但《条例草案》订明所需的保留条文和过渡性安排,以确保政府在废除《大老山隧道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后,就有关大老山隧道的事宜可能采取的行动并不会受到影响。

  现时《大老山隧道附例》订有豁免安排,订明在紧急情况下,运载第二类及第五类危险品的车辆,获批准后可使用大老山隧道。《条例草案》将会保留这项豁免安排,并且把范围扩展至所有政府隧道,包括海底隧道(红隧)和东区海底隧道(东隧)。这类危险品包括医疗氧气、石油气、柴油和石油等。当天气恶劣或由于其他原因,这类危险品无法靠水路以汽车渡轮承载运送危险品的车辆供应到香港岛时,政府可选择安排这些车辆取道红隧或东隧驶往香港岛,而无须在取得西区海底隧道(简称西隧)的营运公司同意后才可使用西隧,加强了政府处理突发或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我必须强调,有关豁免只会在紧急情况下,由运输署署长经谘询有关政府部门后批出,并按需要施加附带条件,在执行时亦会由有关政府部门和营运隧道的承办商严密监察。

  运输及房屋局于本年五月十九日就建议的法例修订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并无反对把大老山隧道纳入《条例》的法律框架的立法建议。

  事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关注政府会于何时调整大老山隧道的隧道费,以改善该隧道、狮子山隧道(简称狮隧)和尖山及沙田岭隧道三者的交通流量分布。有委员在会议中要求政府在接收大老山隧道后,同时调整其隧道费,使之与狮隧和尖山及沙田岭隧道看齐,而非考虑交通流量合理分布研究的结果后才作调整。

  我理解委员的出发点。不过,基于三条过海隧道(即红隧、东隧和西隧)和三条连接九龙和沙田的陆上隧道(即大老山隧道、狮隧和尖山及沙田岭隧道)的地理位置,驾驶者自然会把三条过海隧道和三条陆上隧道配对使用。运输署的分析亦显示,三条过海隧道的交通流量与三条陆上隧道的使用量互为影响。因此,政府必须以通盘方式考虑所有因素,然后制订这六条隧道的隧道费调整方案,从而合理地分布各隧道的交通流量。政府已就这六条隧道交通流量合理分布展开研究,并会在该研究中一并探讨大老山隧道的隧道费水平。政府较早前已经承诺,会于二○一七至一八立法年度内把隧道费调整方案提交事务委员会作讨论。在未有定案前,政府接收大老山隧道后暂时不会调整该隧道的隧道费。

  《条例草案》对大老山隧道在专营权届满后的正常运作十分重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