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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内地居民来港升学、工作和定居的政策和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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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自一九九七年以来,有接近150万名大陆居民来港定居,亦有不少大陆居民来港升学和工作。关于该等人士的政策和统计数字,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一九九七年以来,每年凭《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来港定居的大陆居民人数,以及他们当中其后因被法庭裁定透过非法途径取得单程证而遭遣返大陆的人数;

(二)去年分别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及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i)申请及(ii)获准来港/留港的人士数目分别为何;根据该等计划/安排早年获准来港/留港并于去年凭借在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而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数目分别为何,以及当中大陆居民的人数及百分比;

(三)是否知悉自二○○三年以来,每年大陆学生来港分别修读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专上课程及自资专上课程的人数(及该等数目分别占当年学生人数和非本地学生人数的百分比),并按(i)院校名称、(ii)修课程度(例如副学位、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以及(iii)修读年期列出分项数字,以及每年大陆学生修读该等课程所招致的公帑开支;

(四)是否知悉自二○○三年以来,每年大陆学生来港修读其他专上课程的人数(及该数目分别占当年学生人数和非本地学生人数的百分比),并按(i)专上院校名称、(ii)修课程度,以及(iii)修读年期列出分项数字;

(五)自一九九七年以来,每年输入劳工的人数,以及当中大陆居民所占的人数及百分比;

(六)是否知悉自一九九七年以来,每年一九九七年后来港定居的大陆居民每年移居外地的人数及其占移居外地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总数的百分比;

(七)自一九九七年以来,每年一九九七年后来港定居的大陆居民申请放弃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数及其占有关申请人总数的百分比;

(八)是否知悉自一九九七年以来,每年大陆单非孕妇(即配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孕妇)和双非孕妇(即配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孕妇)在本港公立及私家医院所生的活产婴儿的数目分别为何;

(九)自二○○三年以来,每年单非及双非子女在港就读(i)幼稚园、(ii)小学、(iii)中学、(iv)专上学院及(v)大学的人数及其占该等级别学生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何;及

(十)当局会否与大陆有关部门协商由港方全权负责审批单程证的申请;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就提问答覆如下:

(一)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来,每年持《前往港澳通行证》(惯称「单程证」)来港的人数如下:
 
年份 持单程证来港人数   年份 持单程证来港人数
一九九七
(七月一日起)
29 395   二○○七 33 865
一九九八 56 039   二○○八 41 610
一九九九 54 625   二○○九 48 587
二○○○ 57 530   二○一○ 42 624
二○○一 53 655   二○一一 43 379
二○○二 45 234   二○一二 54 646
二○○三 53 507   二○一三 45 031
二○○四 38 072   二○一四 40 496
二○○五 55 106   二○一五 38 338
二○○六 54 170   二○一六 57 387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涉及的其他统计数字。

(二)提问涉及的各项统计数字详见附件一。

(三)及(四)由二○○三/○四至二○一六/一七学年,按大学及修课程度划分,修读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课程的内地学生人数;及内地学生占总学生及非本地学生人数的比例载于附件二。教育局没有相关内地学生的平均来港就读年数。

  根据相关院校提供的资料,由二○一○/一一至二○一六/一七学年,按院校及修课程度划分,修读全日制经评审非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专上课程的内地学生人数;及内地学生占总学生及非本地学生人数的比例载于附件三。教育局没有相关内地学生的平均来港就读年数。

  教资会向各教资会资助大学提供的资助按大学获分配的核准学额厘定,以整笔补助金形式发放,无法从整笔拨款中指出用于内地学生的具体款额。

  值得留意的是,由二○一六/一七学年起,修读副学位、学士学位及研究院修课课程的所有非本地新生均须通过核准教资会资助学生人数指标以外的超收方式录取,而收生限额则相等于按该等课程级别划分的核准教资会资助学生人数指标的百分之二十。院校可超额收生,但教资会不会为此提供额外资源。所有修读副学位、学士学位及研究院修课课程的非本地学生须缴付至少足以支付所有额外直接成本的学费。换言之,超额取录非本地学生并不会涉及额外资源。

  另一方面,内地学生如入读由职业训练局开办的资助高级文凭课程,需要缴交相当于自资课程的学费水平。

(五)提问涉及的各项统计数字详见附件四。

(六)香港居民离境外游时不需向特区政府申报外游目的。特区政府没有备存提问涉及的统计数字。

(七)入境处根据《入境条例》核实有关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根据法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一经核实,若有关人士仍然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条件,便不会改变。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涉及的统计数字。

(八)爲确保本地孕妇获得优先和优质的产科服务,政府已实施了多项措施,将来港产子的非本地孕妇数目,限制于香港医疗体系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当中,自二○一三年一月一日实施「零分娩配额」政策后,所有公立医院已不接受非本地孕妇的分娩预约,而私家医院亦已一致同意自二○一三年起不接受其丈夫并不是香港居民的非本地孕妇(包括内地孕妇)的分娩预约。至于丈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持单程证来港定居的香港居民的内地孕妇希望在港分娩,而社会普遍有共识,政府应尽可能为她们提供协助。通过特别安排,她们在提交指定的证明文件后,可在本港的私家医院预约分娩服务。

  根据政府统计处的资料,一九九七年至二○一六年其配偶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内地女性及其配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内地女性在香港所生的活产婴儿数目列载于附件五。另外,政府统计处亦只备存由二○○七年起内地女性于公立医院及私立医院分娩的比例。

(九)教育局没有就学生父母的居民身分搜集资料,因此未能提供按父母居民身分划分的学生人数及所占百分比比例的相关数字。

(十)单程证是内地有关机关制发的证件,其受理、审批及签发属内地当局的职权范围。根据《基本法》第22条的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九年的解释,内地居民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来港,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须持有有关机关制发的有效证件。因此,内地居民如欲来港定居与家人团聚,须向其内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单程证。在内地当局审批单程证的过程中,入境处会在个案层面作出配合,包括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签发居留权证明书,以及在有需要时协助核实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的真伪及申请人报称与其在港亲属的关系(例如夫妻、亲子)。若发现情况可疑或资料与事实不符,入境处会通知内地当局,亦会要求申请人呈交进一步的证明文件。入境处亦会协助内地当局调查涉及以不法手段行为取得单程证的个案。特区政府认为没有需要和理据要求内地当局考虑改变现行单程证制度和审批工作。
 
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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