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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房东主、收集商及货车司机非法处理及收集废汽车电池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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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湾一汽车维修公司东主非法将废铅酸电池交予无牌收集商,今日(七月六日)被东区裁判法院裁定违反《废物处置条例》及《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而涉案的无牌收集商及货车司机则于五月二十九日已被定罪,三人共被判罚款18,000元。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于去年十一月的执法行动,在柴湾祥利街一家汽车维修公司当场截获公司东主,将属化学废物的废汽车铅酸电池售予一无牌化学废物收集商图利。环保署经调查后确认该维修公司东主,虽已向环保署登记为化学废物产生者,却未有按法例要求处置废汽车铅酸电池,遂提出检控。

  环保署发言人说:「废铅酸电池内含硫酸和铅金属,属化学废物。汽车维修业人士作为化学废物产生者,须遵从法例要求把废旧汽车电池交予持牌化学废物收集商妥善处理,以免触犯法例而被检控。」  

  根据法例,经营更换汽车电池店铺、汽车维修车房等会产生化学废物,必须先向环保署登记为化学废物产生者,并按规定妥善包装、标识及存放化学废物,以及聘用持牌的化学废物收集商将废物运往持牌的化学废物处理设施处置。车主如需更换电池应光顾已向环保署登记的汽车维修车房/公司。任何人士从事非法收集、存放或处置化学废物的活动,会被检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二十万元和监禁六个月。

  更多有关化学废物管制的资料,可浏览环保署网页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7年7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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