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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场负责人多次违规贮存大批有害电子废物被判监(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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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区恐龙坑一家回收场的负责人在监禁缓刑期间,再被截获非法贮存大批有害电子废物,先后三次触犯《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今日(七月五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两星期。今次是首次有回收场负责人因屡次违反化学废物处置法例被判处监禁。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表示,于去年九月联同相关部门进行名为「晨曦行动」的跨部门行动,突击巡查北区恐龙坑多个露天回收场,核查其运作在污染管制、消防安全、土地规划等方面有否违反相关法例要求。环保署在行动中于四个回收场截获大批受规管的有害电子废物,包括破旧废液晶屏、废铅酸电池等。经深入调查及搜证后,环保署向四家回收场相关人等提出检控。上述回收场的负责人因非法贮存属化学废物的有害电子废物,去年已两次被环保署检控和定罪。该涉案人士亦曾于环保署人员巡查执法时锁上回收场闸门,试图阻碍执法人员工作,案情严重。

  发言人说:「今次法庭的判决对回收场非法处理有害电子废物可加强阻吓作用。环保署联同相关部门会持续进行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回收场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和出入口有害电子废物,并对犯案人士提出检控。」

  发言人强调回收场所若收集、贮存、拆解、处置或进出口有害电子废物,如废液晶屏、废铅酸电池、经拆解或破损的废印刷电路板等,由于这些废物均属化学废物,因此受现行化学废物处置法例规管。化学废物含多种重金属和其他有毒化学物质,本质具危险性,如不妥善规管,不但会造成环境污染,亦会危害从业员和公众的健康,故政府按现行法例严格规管有害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

  环保署叮嘱回收场营运商切实遵守自一九九二年已实施的化学废物管制法例,若其运作产生化学废物,必须依法向环保署登记,妥善包装、标识及贮存化学废物,聘用持牌的化学废物收集商运送废物往持牌的化学废物处置设施处置,及/或向环保署申领许可证出口到外地指定的化学废物设施作循环再造或处置。违反上述法例规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二十万元和监禁六个月; 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罚款五十万元和监禁两年。

  有关化学废物管制的资料,可浏览环保署网址: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waste/guide_ref/guide_cwc.html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5分
即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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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于去年九月联同相关部门进行名为「晨曦行动」的跨部门执法行动,突击巡查新界北区多个露天回收场。图示环保署人员于涉案的回收场检获大批破旧废液晶屏的有害电子废物,它们均属受规管化学废物。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于去年九月联同相关部门进行名为「晨曦行动」的跨部门执法行动,突击巡查新界北区多个露天回收场。图示环保署人员于涉案的回收场检获大批破旧废液晶屏的有害电子废物,它们均属受规管化学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