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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综合和住用用途楼宇的消防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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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杨岳桥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的《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规定,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筑图则作批准的综合用途及住用建筑物的防火保障,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负责实施该条例的屋宇署及消防处正分两期先后巡查受该条例规管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和住用建筑物,并在有需要时向其业主或占用人发出须在指定时限内遵从的消防安全指示(指示),例如加装水缸、喉辘系统或其他消防装置。然而,有不少该等建筑物的业主立案法团(法团)成员向本人反映,他们在遵从指示的事宜上遇到不少困难,包括没有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承办商)愿意承接有关工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预计在第572章生效后的九年内完成第一期巡查,该项工作现时是否已完成;如已完成,完成日期为何;如否,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受该条例规管的综合用途建筑物当中,已巡查的建筑物的数目及百分比,以及预计何时完成第一期巡查;

(二)第二期巡查是否已展开;如是,展开日期为何,以及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受该条例规管的住用建筑物当中,已巡查的建筑物的数目及百分比;预计何时完成第二期巡查;

(三)过去三年,每年(i)业主或占用人向消防处或屋宇署申请延长遵从指示限期的个案宗数,以及(ii)该等个案获批准的宗数及百分比;及

(四)政府向法团提供甚么实质协助,以解决其未能聘请承办商承接其建筑物的消防工程的问题?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下称《条例》)于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条例》规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筑图则作批准的综合及住用用途楼宇(即目标楼宇),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就楼宇规划、设计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条例》的执行当局为屋宇署署长;而消防装置及设备方面的执行当局则为消防处处长。消防处和屋宇署会就有关楼宇的消防安全措施,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称「指示」),指明须进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就杨议员的问题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据屋宇署的资料,受《条例》规管的目标楼宇共约13 000幢。消防处和屋宇署分两个阶段对这些楼宇展开聯合巡查,首阶段先巡查约10 000幢目标综合用途楼宇,第二阶段再巡查约3 000幢目标住用用途楼宇。
  
  ​现时两个部门正进行首阶段巡查工作。截至二○一七年三月底,两个部门已经完成巡查8 212幢目标综合用途楼宇,占首阶段巡查目标约82%,并会继续进行巡查,每年目标为400幢。按现时进度而言,首阶段工作预期可于二○二二年完成。当完成首阶段巡查工作后,便会展开第二阶段巡查目标住用用途楼宇的工作。

(三)一般而言,消防处及屋宇署会给予有关业主或占用人一年时间遵办「指示」。业主或占用人收到「指示」后,需要时间进行统筹、集资、招标和聘请建筑/工程顾问公司及承办商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如果有关业主或占用人需要更长时间筹办和进行改善工程,例如因为成立业主立案法团需时等原因,部门在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会按他们提出的理据及工程的进度等,适当地考虑延长遵办「指示」的期限,让业主或占用人有足够时间进行工程。
 
  自《条例》实施至二○一七年三月底,分别有5 278幢及1 387幢目标综合用途楼宇获消防处及屋宇署准许延长遵办「指示」的期限。两个部门并没有就申请延期的个案数目及申请年份作分类统计。

 (四)为了让业主和占用人更容易获得合资格进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承办商的资料,消防处已将全港所有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的资料上载部门网页,亦特别列出当中已向消防处表示有意承办《条例》下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的承办商的名单,供公众参阅。

  此外,为了增进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对《条例》所要求的改善工程的认识,以及提升他们对承办工程的兴趣,消防处过去两年已经为他们举办了11场讲座,业界亦踊跃参与,消防处将继续这方面的推广工作。

  另一方面,屋宇署已将相关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检验人员,以及注册承建商等的注册名册上载至部门网页,同时在网页上载有一份有兴趣承办《条例》下改善消防安全建造工程的相关注册人士和承建商名单,以供业主及业主立案法团参考。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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