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题:实施税务优惠
************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健锋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答覆:

问题:

  近年有不少邻近国家及地区(例如新加坡及台湾)提供税务优惠,藉以吸引外来投资。行政长官在其选举政纲提出两项税务措施:(一)引入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并把首200万元利润的利得税税率由目前的百分之十六点五减至百分之十,以减轻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以及(二)就研发开支给予额外的税务扣减,以鼓励企业投资研发新产品。另一方面,政府将于本年底举办税务新方向高峰会,探讨本港税务制度的方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两项税务措施的详情和实施时间表为何;

(二)税务新方向高峰会的举行日期和地点、受邀讲者和嘉宾名单,以及其他详情为何;及

(三)会否藉着举办税务新方向高峰会的契机,一并探讨部分工商界人士提出的税务建议,包括修订《税务条例》第39E条,使厂商在境外的生产工序中使用的机械及工业装置可享有免税额,以及促请内地当局在参考欧洲实施的边境城市税务法例之后,制定类似法例,订明每年在内地工作超过183日的港人可免缴内地个人所得税;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一直奉行简单低税率政策,并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是具吸引力的世界级营商之都。《基本法》第10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同时,《基本法》第10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在审慎理财及维持低税率的大前提下,特区政府过去仍推出不少税务措施,以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商业、旅游及物流中心的地位。有关措施包括免收酒店房租税、免收葡萄酒、啤酒及其他非烈酒的应课税品税、废除遗产税、豁免离岸基金缴付利得税、吸引融资公司来港发展业务,以及推动飞机租赁业务等。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确保这些税务政策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和欧洲联盟的要求,不会被视为「伤害性税务措施」。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财政司司长在二零一七至一八年度《财政预算案》宣布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成立税务政策组。税务政策组有三个工作目标:(i)确保香港的税制与国际接轨;(ii)善用税务政策促进香港的经济和产业发展;以及(iii)研究扩阔税基和增加收入,而首要工作是善用税务政策,推动产业和经济发展。今年四月底,税务政策组已开展工作,首个研究课题是为研发开支提供额外扣税。至于行政长官在竞选政纲内建议设立的利得税两级制,亦是税务政策组的另一个研究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展开。待敲定具体建议后,政府会谘询持份者。

(二)新一届政府刚于七月一日上任,我们稍后会就税务高峰会开展筹备工作,订定细节,我们乐意听取议员的意见。

(三)我明白商界朋友和社会上不同持份者可能会提出不同的税务建议,在考虑这些建议时,政府须小心考虑是否符合香港现行税制的「地域来源征税」和「税务对称」这两个基本原则,以及会否容易出现避税漏洞等重要因素,并且要审视对税收的影响。就《税务条例》第39E条而言,该条文旨在防止纳税人透过各种方式以机械或工业装置租赁安排来达致避税目的。如果纳税人将机器或工业装置给予其他人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便不获香港的折旧免税额。事实上,政府过去亦曾检讨有关安排。我们关注的是若放宽《税务条例》第39E条,为该等机器及工业装置提供折旧免税额,会违反「地域来源征税」和「税务对称」等基本原则,更可能被视为鼓励透过转让定价安排而转移公司利润,影响香港和其他税务管辖区的征税权利。由于经合组织近年致力推动有关打击企业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活动,尤其重视转让定价的合理安排,因此我们不能轻易放宽《税务条例》第39E条,以免被视为「伤害性税务措施」。

  就跨境工作人士的税务安排方面,内地和香港于二零零六年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当中划分了内地和香港对受雇收入的征税权。对于拥有征税权的收入,两地会根据各自的税收法律处理评税事宜。就香港而言,在内地和香港两地跨境工作的香港居民,其须在港征税的受雇收入,如在内地已缴纳税款,可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及《安排》的规定申请税务宽免。
 
  根据《安排》的规定,用以界定内地或香港拥有受雇收入征税权的其中一个主要条件为「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此「183天规定」是一项国际准则,亦是全球多个税务管辖区辨别其税务居民的政策,而内地税务当局也贯切地执行有关政策。

  有别于内地税制,香港是以地域来源原则征税,因此香港居民收取源自内地的收入无须在香港课税。若香港居民长期在内地工作亦无需向内地缴税,会造成双重不征税的情况,不符合公平税负的税收原则。

  与此同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优惠政策,在深圳前海或珠海横琴工作的香港居民,在符合订明条件的情况下,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已可享受内地个人所得税差额补贴优惠。享受补贴优惠的香港居民在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与其在香港工作的税负大致持平。

  展望将来,我们会在合适的情况下,与内地有关当局继续探讨有关港人在内地工作的税务事宜。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