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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2017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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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7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动议二读《2017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草案》。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称「安理会」),于二○一四年九月通过对所有会员国均具约束力的第2178号决议,申明必须打击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造成的威胁。该决议表示严重关注那些企图前往国外成为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人,并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确保本国法律和条例订定严重刑事罪行,用以起诉和惩罚包括其国民为了作出、筹划、筹备或参与恐怖主义行为,或为了提供或接受恐怖主义培训而前往另一国家,或资助这些旅程,以期预防于萌芽。中央人民政府于二○一四年十月指示香港实施该决议。

  另一方面,专门就打击清洗黑钱和资助恐怖分子的准则及方法作出建议的国际性跨政府组织「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下称「特别组织」),在二○一二年有关香港的相互评核第四次跟进报告中,指出《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下称《反恐条例》)有关冻结恐怖分子财产的现行条文有所不足。特别组织认为,现时《反恐条例》第六条只针对冻结通知所指明的财产,而冻结程序涉及的多个步骤会造成延迟。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是次修订《反恐条例》,旨在实施联合国安理会第2178号决议,以及特别组织的建议。概括而言,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引入以下四项禁制:

(一)禁止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为了作出、筹划、筹备或参与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义培训(下称「指明目的」),而前往或意图前往外国;

(二)禁止任何人在意图或知道的情况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资助为了指明目的而进行往来国家之间的旅程;

(三)禁止任何人在意图或知道的情况下,组织或协助为了指明目的而进行往来国家之间的旅程;及

(四)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罔顾某人是否指明的恐怖分子或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或某财产是否指明的恐怖分子财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处理该些财产。

  根据现行《反恐条例》第二条,获授权执行该条例的人员有香港警务处人员、香港海关人员、入境事务处人员及廉政公署人员。我们建议修订《香港海关条例》、《入境事务队条例》和《廉政公署条例》,使三个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现有法定权力,为条例草案引入的新禁制条文进行执法。至于警务人员方面,现时的《警队条例》已赋予他们相关权力执行新的禁制条文,因此无需另行修订。

公众谘询
  
  保安局在二○一七年一月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简介拟议修订建议,并于今年一月至三月进行公众谘询,全都获普遍支持。

结语
  
  代主席女士,健全的法律条文对防范及应对恐怖活动极为重要。香港有责任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实施安理会的决议,以及执行特别组织的建议。面对日益增加、手法多变的恐怖活动,香港必须要保持警觉,防患于未然。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将有助进一步提升香港应对恐怖主义的预防及能力。我希望条例草案委员会会支持政府所提交的草案,并早日获得通过。

  代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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