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萧伟强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主要提高《雇佣条例》(第57章)下滥收求职者佣金及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罪行的最高刑罚、扩大滥收佣金罪行的适用范围、就劳工处处长(处长)考虑拒绝发出或续发准予经办职业介绍所的牌照、或将牌照撤销的新理由订定条文,以及为发出关于职业介绍所的实务守则提供法律基础。

  根据现行的《雇佣条例》及《职业介绍所规例》(第57A章),职业介绍所收取求职者超过其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作为佣金,或任何人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五万元。考虑到社会关注职业介绍所滥收求职者特别是外籍家庭佣工(外佣)佣金的问题,加上部分外佣因不知悉其法定权益,因而被不良职业介绍所滥收佣金,我们建议加重滥收佣金的刑罚,由现时最高罚款港币五万元增至最高罚款港币35万元及监禁三年,以提升阻吓作用。基于现时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的刑罚级别与滥收佣金的罪行相同,为防止无牌经营的职业介绍所滥收求职者佣金而面对较低的刑罚,条例草案亦建议相应提高无牌经营的刑罚至最高罚款港币35万元及监禁三年。

  条例草案亦建议扩大滥收佣金罪行的适用范围。现时只有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才可能须对滥收佣金罪行负上法律责任,而其他参与经营职业介绍所的人士,即使他们滥收求职者费用,劳工处亦可能因有关条文所限而未能对其提出检控。条例草案建议把罪行的涵盖范围扩展至与持牌人相关的人,包括职业介绍所的管理层,即如该职业介绍所是一间公司,则包括该公司任何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人员;或如是一个合伙,则包括任何合伙人或其他涉及该合伙管理的人。受雇于职业介绍所的人,也会纳入涵盖范围内。此外,有关罪行也涵盖看来是以持牌人或持牌人的相关人士身分行事的人,以发挥惩处的效用。

  条例草案亦建议新增处长可考虑拒绝发出/续发牌照或将牌照撤销的理由。因应把滥收佣金罪行,由持牌人扩展至上述相关人士的建议,持牌人的相关人士如违犯《雇佣条例》第XII部或根据《雇佣条例》第62条订立的任何规例包括干犯滥收求职者佣金及无牌经营的罪行,条例草案建议处长可考虑拒绝发出、拒绝续发或撤销牌照。此外,除持牌人外,如任何在有关职业介绍所担任管理层职位的人,在过去五年曾犯有侵害人身罪、涉及身为三合会会员、欺诈、不诚实行为或勒索而被定罪后,处长亦可考虑撤销、拒绝发出或续发职业介绍所的牌照。这项建议可以防止持牌人因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被定罪,并遭撤销或拒绝续发原有的职业介绍所牌照后,仍可透过使用另一人的身分例如家庭成员,申请另一职业介绍所牌照,并继续在幕后操控新的职业介绍所的营运。

  劳工处在今年一月以行政方式颁布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以促进职业介绍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素。我们建议藉这次的机会,在《条例》订明处长可不时就职业介绍所发出实务守则,并建议清楚述明处长可以持牌人及/或相关人士不遵从《守则》为理由,考虑拒绝发出或续发牌照,或将牌照撤销,以消除持份者对《守则》成效的疑虑。

  各位议员,修订条例草案有关提高罚则的建议可令劳工处更有效规管职业介绍所,以加强对求职者特别是外佣的保障。条例草案的其他建议亦能提升对职业介绍所的持牌人及相关人士的操守的标准,回应雇主及求职者的期望。我们在拟订立法建议时已谘询过主要持份者包括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和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并得到普遍支持,业界亦明白要回应市民的期望。我呼吁各位支持及尽早通过本修订条例草案,令求职者及雇主得到更好的保障。

  多谢代主席。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2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