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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未补价资助房屋的出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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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二○一五年一月七日回覆本人就放宽未补价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及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单位出租限制的质询时表示,「尚未补价的资助房屋只应作自住用途」。另一方面,候任行政长官早前建议,容许该类单位透过社会企业(社企)出租。然而,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主席表示,该建议在执行上会有极大困难,而且根据房委会进行的研究,该类可出租的居屋单位只有约2 500个。关于放宽未补价的资助房屋的出租限制,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上述研究的详情(包括展开和完成日期、方法及结果)为何,以及如何计算出可供出租的未补价居屋单位数目;除上述研究外,房委会在过去五年有否进行类似的研究或讨论;若有,每项研究或讨论的详情(包括相关日期及结果)为何;
 
(二)二○一二年至今,政府及香港房屋协会有否各自就出租未补价资助房屋的相关课题(包括候任行政长官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若有,详情(包括结果)为何;若否,政府会否就此进行研究;
 
(三)有否研究须修订哪些法例,才可落实容许未补价资助房屋出租的建议(包括业主与政府摊分出租收入或透过社企出租单位);
 
(四)每个居屋项目现时的下列资料:(i)单位总数,以及当中(ii)已补价/未补价单位的数目及百分比分别为何;
 
(五)每个租置项目现时的下列资料:(i)单位总数,当中(ii)已出售单位的数目及百分比,以及已出售单位当中(iii)已补价/未补价单位的数目及百分比分别为何;
 
(六)政府有否透过研究租约印花税收入资料或其他方法,评估已补价的居屋及租置单位的出租情况;若有,过去十年,每年的出租居屋及租置单位的数目及其占有关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何;每个居屋及租置项目现时的(i)单位出租数目及百分比,以及(ii)平均每个单位的应课差饷租值;
 
(七)过去十年,房委会、政府统计处或其他政府部门有否统计,每年各类型居屋及租置单位(例如一人单位、二至三人单位等)的平均住户人数;若有,结果(包括有否发现各类单位的家庭成员平均人数呈下降趋势)为何;若否,会否考虑进行统计;及
 
(八)房委会、政府统计处或其他政府部门有否评估居屋及租置单位现时的空置率;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考虑进行统计?
 
答覆:
 
主席: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资助出售单位的转让,受《房屋条例》(香港法例第283章)附表所载的转让限制所约束。业主必须先向房委会缴付补价,才可将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按房委会的现行政策,只有在特殊原因(例如离婚、移民、业主去世等)及不涉及金钱代价的情况下,业主方可申请将单位业权转让予其他已登记的家庭成员或遗产继承者。
 
  过去曾有个别房委会委员提及容许未补价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单位的业主出租其单位是否可行,但房委会并无就此作出详细讨论,也未有就可出租居屋单位的数目作研究,因此并没有这方面的任何估算。据知,香港房屋协会亦未曾就此议题进行研究。
 
  居屋和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单位在未缴付补价以前,均是资助房屋。提供资助的政策目的,是协助中低收入家庭自置居所,解决他们居住需要。考虑到目前《房屋条例》的规定,若让未补价资助出售单位的业主出租其单位,需要小心考虑相关的政策、法律及执行上的事宜。

  胡志伟议员于问题第(四)及第(五)部分问及房委会辖下的居屋及租置单位的资料见附件一。鉴于数据涉及198个居屋屋苑及39个租置屋邨共1 266幢大厦,数据繁多,我们未能逐一胪列个别屋苑/屋邨的相关数据。
 
  至于居屋及租置单位的平均住户人数,根据政府统计处在二○○六年、二○一一年及二○一六年人口普查/中期人口统计的结果,各房屋类型(包括整体资助自置居所房屋,当中涵盖未补价居屋及租置单位)的平均住户人数见附件二。资助自置居所房屋的平均住户人数由二○○六年的3.3人下降至二○一六年的3人。从附件二的资料可见,本港不论是整体或是个别房屋类型的平均住户人数,在过去十年均有所下降,这亦反映本港整体人口变化的趋势。
 
  房委会的行政记录并没有备存居屋及租置单位平均住户人数的数据,但根据房委会每年进行的公营房屋住户综合统计调查结果,该调查在二○○六年至二○一六年所涵盖的两类单位的平均住户人数见附件三。居屋单位的平均住户人数由二○○六年的3.3人下降至二○一六年的3.2人,同期租置单位的平均住户人数则由3.8人下降至3.3人。两者的趋势亦与人口普查/中期人口统计中的相关趋势相若。
 
  就单位空置率方面,差饷物业估价署在每年年底均会进行空置物业调查,以提供各类私人物业空置概况的资料。差饷物业估价署每年发表的「香港物业报告」均有涵盖私人住宅的整体空置率。由于资助出售房屋业主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或出租其物业前须向政府缴付补价,因此这些单位的性质和一般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私人住宅单位并不一样。基于这个原因,上述的空置物业调查并未将资助出售房屋计算在内。房委会及政府统计处亦没有就居屋及租置单位的空置情况备存资料或进行统计。
 
  就已补价居屋及租置单位的出租情况,由于向税务局就租约申请加盖印花时,无须提供有关物业是否属居屋或租置单位,以及是否已缴付补价等资料,因此税务局无法就有关单位的出租情况作评估。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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