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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规管沽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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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华峰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据报,近月有多间从事沽空活动的机构(沽空机构)发表多份针对某些本地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或评论,质疑该等公司在管治、财务及业务前景等方面存在问题,并对该等公司订出极低的目标股价。被点名的公司的股价随即急挫而其股票交易甚至需暂停,连带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股价亦大幅波动,市场秩序遭到严重扰乱,人心惶惶,令不少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然而,沽空机构发表有关报告或评论的行为不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因此无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领任何牌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证监会收到多少宗关于沽空机构就上市公司发表的报告包含失实或具误导性陈述的投诉,以及该等投诉的详情;
 
(二)是否知悉,过去五年证监会有否调查沽空机构在发表某上市公司的负面报告前,联同投机者沽空该公司股份的情况;如有,有否发现任何市场失当行为,以及曾否就经证实的市场失当行为作出惩处;及
 
(三)当局会否参考海外主要金融市场的做法,严厉监管沽空机构的活动,以加强对本地投资者的保障?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们回覆如下:
 
(一)在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期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收到12宗有关沽空人士/机构发出的研究报告的投诉,当中包括指该等报告包含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投诉。证监会不会就个别投诉的细节作出评论。
 
(二)证监会曾经对发出沽空报告的沽空人士/机构进行调查。这类报告通常载有一项声明,宣称报告的作者可能就相关股票拥有淡仓权益,及如果该股票的价格下跌,他们可获得重大利润。因此,证监会的调查重点通常在于是否有人士/机构进行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下属违法的操纵交易或无担保沽空活动,以及沽空报告是否载有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若沽空报告看似有据可依,证监会亦会以开放的态度调查有关上市公司是否曾经发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到目前为止,证监会已就一宗已完成的调查个案对发出沽空报告的人士/机构(发出人)采取执法行动。在该个案中,证监会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提起了针对发出人的研讯程序。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发出人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条的规定,疏忽地发出了有关一家上市公司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指该上市公司无力偿债和作出会计方面的欺诈行为。结果,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发出人施加了多项罚则。

(三)香港拥有严谨的沽空制度。投资者只可以就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订明的某些指定证券进行有担保的沽空交易。我们的沽空规定要求保留有担保沽空的全部审计线索,即客户落盘沽空时,须向其经纪行或代理人提供文件,确认有关的沽空交易是一项有担保的沽空交易。证监会于二零一二年六月推出淡仓申报制度。在该制度下,任何人持有须申报的淡仓必须每周向证监会申报,而证监会会公布合计的淡仓量数据。淡仓申报制度在二零一七年三月扩大至涵盖所有可进行沽空的证券,以进一步加强证监会对沽空活动的监控及提高市场透明度。违反该等法定规定者可能会遭受刑事检控。除了法定规定外,联交所规定只可在其交易系统上,以不低于当时最佳卖盘价执行沽空(或称「限价沽空规则」)。此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实施了防止经纪行延迟交付的措施。若经纪行没有在交收日(即T+2)交付证券以交收其沽空交易,香港结算会执行强制买入。证监会将因应市场活动的改变及全球监管发展,继续检视沽空制度,并在有需要时优化有关制度。
 
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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