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承认议题公众谘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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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发言人说:「性别承认涉及法律、医疗、社会和人权议题,复杂和具争议性,亦可能涉及广泛的政策影响。海外的发展显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这些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谘询文件:第1部分:性别承认》旨在征询社会各界对法律上性别承认等多个议题的意见,包括应否在香港设立性别承认制度,以及若设立的话,该制度应包括什么内容。
发言人说:「鉴于议题的争议性,工作小组目前仍持开放态度,没有既定立场。因此,谘询文件尽可能客观地讨论相关议题,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目前,香港并无法例让一个人就所有法律目的而言,承认其重置的、后天取得的或属意的性别。法律亦没有规定政府部门和私人机构必须接受某人香港身份证上所标示的性别作为该人的法律性别。此外,目前并无任何机制可让人申请修改其出生证书上的性别,以反映其重置的、后天取得的或属意的性别。
在香港,医院管理局透过其服务,为患有性别认同障碍或性别不安的人士提供多项治疗方案。这些方案包括:
* 对性别认同障碍或性别不安的情况作初步的精神科评估;
* 对该人士以其属意的性别角色生活的能力(一般称为「实际生活体验」)作持续评估;
* 处方异性贺尔蒙治疗;及
* 性别重置手术(英文简称SRS,旨在使变性人士的体貎或体征与其认同的性别相符的外科手术)。
二○一三年五月,终审法院在W诉婚姻登记官案(W案)中裁定,已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士有权与性别异于其重置性别的人结婚。终审法院也提及变性人士在其他法律范畴所面对的困难,以及如何看待没有接受任何性别重置手术或没有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士。终审法院认为政府应参考诸如英国的《2004年性别承认法令》(Gender Recognition Act 2004)的外国法律和模式,以研究香港该如何妥善解决变性人士在所有法律范畴所面对的困难。
政府随后于二○一四年一月成立工作小组,以跟进上述终审法院的意见。工作小组的职权是研究全面保障在香港变性人士的法律权利所可能需要的法例和相关行政措施,并作出合适的改革建议。
工作小组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成员来自相关决策局的代表,包括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保安局和食物及卫生局的代表,以及两位来自法律界的非官守成员。
工作小组的工作分为两部分,分别为性别承认和性别承认后的事宜。就第一部分的性别承认方面,工作小组探讨了在香港及海外与跨性别人士或变性人士有关的事宜。
工作小组亦比较了超过一百个司法管辖区关于性别承认的法例、制度和案例,以及不同国际组织在这方面订立的准则。这项比较研究显示其他司法管辖区在性别承认方面采用的处理方式有很多不同之处:性别承认制度有些是法定的、行政的或司法的;有些会列明给予某种形式的性别承认的先决条件;给予性别承认后的法律影响也不尽相同。这些不同模式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
(一)含有较多限制的模式,例如要求申请人已进行性别重置手术、提交性别不安的医学诊断证明、排除已婚人士的申请等;
(二)规定须接受手术的模式,但较少其他医学证据方面的规定,但仍有若干其他限制,例如排除已婚人士申请;
(三)无须接受手术但需较多医学证据的模式:例如规定申请人须提供医学证据,例如性别不安或易性症的诊断证明、「实际生活体验」的证明等;以及
(四)自我声明模式,准许申请人藉提交特定的声明(声明自己属某一性别)便可更改其性别身分,而不设任何医疗干预或个人身分的限制,也不涉任何复杂的程序。
需留意的是,诸如同性婚姻、民事伴侣关系及针对性小众的歧视行为等事宜,并不在工作小组研究范围之内。
具体而言,谘询公众意见的议题包括:
(一)应否在香港设立性别承认制度;
(二)申请性别承认的人所需符合的资格准则(这可能包括居港年期、年龄下限、婚姻状况及该人以重置的、后天取得的或属意的性别生活的年期等规定);以及;
(三)性别承认的程序(包括医学上及证据方面的规定、哪类型的主管当局有权决定性别承认的申请、应否承认外国就性别承认所作的决定等)。
工作小组分析公众谘询结果后,将进行第二部分研究,探讨若在香港设立性别承认制度,将对现行法律和措施可能衍生的影响。
公众谘询将于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结束。公众人士可邮递(地址:中环下亚厘毕道十八号律政中心东座五楼)、传真(3918 4799)或电邮(iwggr@doj.gov.hk)意见到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秘书处。
公众人士可于工作小组的网站阅览谘询文件,网址是www.iwggr.gov.hk/chi/index.html。
完
2017年6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15分
香港时间15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