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十一题:打击及预防贩运人口活动
*******************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署理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高等法院在去年就一宗司法覆核案件(ZN诉律政司司长及其他人,HCAL 15/2015)作出的裁决中指出,政府未有履行责任以保障该案件的当事人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第II部(香港人权法案)第四条下不被强迫劳役或人口贩卖的权利。该裁决亦指出,现时香港没有特定的刑事法例处理强迫劳役及人口贩卖以供强迫劳役;当事人的遭遇是因为他的文化及种族差异和难以与执法人员沟通,以及香港缺乏有效的框架及措施处理强迫劳役或人口贩卖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从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香港海关、劳工处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收集关于声称是强迫劳役或人口贩卖受害人的人士的统计资料;若有,过去五年,每年该等人士的数目,并按他们的年龄、性别、国籍及迫害的性质列出分项数字;若否,会否收集及公布有关的统计资料;

(二)当局有否就上述裁决采取跟进行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现行法例有否界定何谓「强迫劳役」及「人口贩卖」;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当局如何透过现行法例禁止强迫劳役或人口贩卖的行为;当局会否研究制定专项刑事法例及罚则以禁止该等行为;及

(五)当局现时有否向强迫劳役或人口贩卖的受害人提供法律保障和济助;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当局会否考虑向该等受害人提供法律保障、济助及经审查后而行使的刑事责任豁免权;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梁议员的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虽然贩运人口在港并非普遍或常见,特区政府依然十分重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并已制订一系列有效而全面的法津及行政措施,打击贩运人口。

  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第3(a)条,贩运人口的定义为:

  「为剥削目的而通过威胁、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形式的胁迫、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欺凌弱势,或给予或收受款项或利益以取得某人的同意(而该人可控制另一人),以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口;而剥削应至少包括使人卖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以及劳役或摘取器官。」

  尽管《巴勒莫议定书》不适用于香港,但香港已通过多条不同的现行本地法例有效禁止《巴勒莫议定书》所界定的「贩运人口」行为。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

—贩运他人进入或离开香港(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29条)

—控制他人而目的在于使他与人非法性交或卖淫(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30条)

—导致卖淫(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31条)

—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37条)

—拐带儿童或少年(第213章《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6条)

—关于儿童色情物品的罪行(第579章《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3条)

—没有给予雇员任何休息日(第57章《雇佣条例》第63条)

—欠薪/短付工资或过期支付工资(第57章《雇佣条例》第63C条)

—禁止将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第465章《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条)

  现时所采用的「多条法例」模式既能有效打击贩运人口活动,亦为执法部门和检控官在调查及检控贩运人口案件时提供更大的弹性。

  为提高检控官对贩运人口及强迫劳动的意识,律政司于二○一三年出版的《检控守则》中加入以「剥削他人案件」为题的新段落,目的是为检控官提供指引,说明可能构成贩运人口和剥削的元素,以及处理相关案件的恰当方法。

  现时,香港警务处(警务处)、入境事务处(入境处)、香港海关(海关)已采用优化机制,以审核及识别贩运人口受害人。根据该机制的标准程序,警务处、入境处或海关的人员会对被捕或主动接触当局的容易受剥削人士(包括性工作者、非法入境者及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等)进行初步审核,以确定是否为贩运人口受害人。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有任何贩运人口指标出现,有关人员会依据一份标准核对清单再作全面调查及识别程序,以确定当中是否有《巴勒莫议定书》所述的贩运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阶段是否涉及威胁及胁迫,以及是否存有剥削性质。于二○一五及二○一六年,执法部门分别识别了16及20名怀疑贩运人口受害人或受雇主暴力对待/剥削的外佣。各部门没有备存问题所涉的其他分项数字。

  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受害人会获提供全面而人道的保护,包括:

—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警务处会启动保护证人计划,以免受害人受进一步剥削;亦会寻求海外执法机关的支援,为处于家乡的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协助及保障;

—受害人会获适时提供所需的支援及协助,包括庇护、医疗服务、心理支援、辅导和经济援助等。有需要时,社会福利署会协助评估受害人的福利需要并提供合适的服务;

—为协助居于海外的受害人回港出庭作证,有关部门会考虑提供财政资助,以支付其在港期间所引致的费用,包括住宿、来回机票、生活补贴及签证申请费用等;

—有关部门会尽快将贩运人口个案通知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并提供相关材料及资讯,让律政司可以适时对相关问题(包括是否提供豁免起诉),作出合适的评估;

—受害人如须留港为由警务处、入境处或劳工处所提出的法律程序担任控方证人,入境处会批准他们延期逗留,并豁免相关的签证费用;以及

—如有证据显示外佣受雇主剥削或虐待,入境处亦会考虑特别批准其转换雇主。

  就司法覆核案件ZN诉律政司司长及其他(HCAL 15/2015),经征询法律意见后,政府已就有关判决提出上诉。特区政府会密切留意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役的罪案趋势,继续推出措施及加强对前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打击及预防贩运人口活动和保护受害人。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