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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动议二读《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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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推行新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制度。

  在香港,私营医疗机构涵盖各类提供医疗诊断和治疗的私人处所。但是,现有法例下的规管范围狭窄,规管架构亦不合时宜。而且,过去数年,私营医疗机构发生多宗医疗事故,引起公众对它们服务质素的关注。

  因此,为配合私营医疗服务不断转变的需要和情况,政府已就私营医疗机构的规管作出了全面检讨,并于二○一四 年十二月举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我们在谘询文件中所载的建议获得社会广泛支持,而谘询报告亦已于二○一六年四月发表。根据公众谘询的结果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我们拟备了一项以处所为本的新法案,以取代现行的《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及《诊疗所条例》(第343章)。

  在新制度下,有四类私营医療机构将受到规管,分别是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以及卫生服务机构。其中,就诊所而言,我们认为由个别或少数医生营办的诊所可获得豁免;营办合资格小型执业诊所的人士亦可以向卫生署署长要求发出豁免书。

  至于须持牌的私营医疗机构方面,我们建议明确订明对这些机构的持牌人和医务行政总监的要求,以及他们的权限和责任。简单而言,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为该机构的运作负上全部责任,并须委任一名医务行政总监掌管私营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

  在新制度下,受规管的私营医療机构须遵从多项要求。其中,我们在《条例草案》中订明,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实施有关收费透明度的措施,包括提供收费项目及服务的价目资料,供公众人士知悉。此外,医院的持牌人须就卫生署署长指明的某些治疗及程序,设立服务费用预算制度和公布过往费用及收费的统计数据。

  除此之外,我们亦建议订立两层的投诉管理制度,以处理在新制度下对受规管的私营医疗机构所作出的投诉。第一层设于服务提供者层面,私营医疗机构的持牌人须设立处理投诉程序,以接受、管理和回应针对该机构的投诉。第二层则为一个独立的私营医疗机构投诉委员会,以集中处理在服务提供者层面未能解决的投诉。《条例草案》内列明该投诉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和调查权力。

  另外,《条例草案》会赋权卫生署署长发出、修改或撤销实务守则。在新制度下,不同类型的私营医疗机构各有一套规管标准,由卫生署署长以实务守则的形式颁布。筹备工作方面,卫生署和香港医学专科学院已成立日间医疗机构标准项目督导委员会,为日间医疗中心订定规管标准和就诊所的规管标准提出建议。

  另一方面,本港现时有多家院舍根据第165章注册为护养院。这些院舍提供各种服务,当中大部分为长者提供护理服务。经检讨后,我们认为这类长者护养院基本上属安老院舍,并非医疗机构故不应受新制度规管。因此,《条例草案》会作出修订,使护养院转移至受《安老院条例》(第459章)及其规例规管。具体来说,除现时《安老院规例》(第459A章)下订明的三类安老院(即高度照顾安老院、中度照顾安老院和低度照顾安老院)外,我们会在该规例下加入另一类安老院(即护养院)。上述修订的唯一目的是在第459章下引入护养院。对于受第165章规管的护养院而言,现行的规管要求大部分会保留并移至第459章。至于目前适用于受第459章规管的三类安老院的现行规管要求水平,将会维持不变。

  除了以上的建议外,《条例草案》的其他主要内容包括订明规管措施和罪行,以处理违反法例及发牌规定的行为;以及订立过渡安排,确保顺利过渡至新规管制度,让营办人和医疗/牙医专业有充足的准备时间。我们建议,新规管制度将分阶段落实,首先规管属风险较高类型的私营医疗机构。

  我们已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出席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介绍我们的立法建议。委员普遍支持我们的立法建议。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能支持《条例草案》,让我们可以早日引入新规管制度,加强保障病人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并促进本地医疗系统持续发展。

  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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