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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动议二读《2017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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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7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7年应课税品(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规管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满18岁的人士售卖和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和福祉。

  自二○○○年现有酒牌制度开始实施,香港已有相关措施限制18岁以下人士接触酒类饮品。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酒牌持牌人不可以准许18岁以下人士在领有酒牌处所内饮用令人醺醉的酒类。但是,香港现时并没有法例禁止在领有酒牌的处所内,或未领有牌照处所如酒类商铺、便利店和超级市场,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

  多年以来,零售业界都以自愿性质,避免售卖有关酒类予未成年人。但是,这项自愿性措施的成效令人关注。社会上有持份者曾进行买酒测试,结果发现青少年在不同类型的零售商店,例如超级市场、高级超市和便利店,购买啤酒等酒类产品时,并未有遇到困难。另外,卫生署在二○一三年曾委托香港大学进行调查。结果显示,香港有43.5%的小四至小六学生和62.4%的中学生曾经饮酒。曾经饮酒的未成年人虽然主要从父母处获得酒类饮品,但当中9.9%的小学生及27.4%的中学生是自行购买酒类饮品。

  另一方面,香港现时亦未有法例禁止透过遥距途径,如通过互联网、电话或邮递,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

  为进一步限制未成年人接触酒类饮品及堵塞现行法例的漏洞,食物及卫生局建议提交《条例草案》,以修订《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及其附属法例。

  《条例草案》有以下主要建议:

1. 限制以销售机售卖令人醺醉的酒类;
2. 禁止在业务过程中,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
3. 规定在当面分发的售卖或供应酒类的地方展示一个载有订明通知的告示,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或供应令人醺醉的酒类;以及
4. 规定在遥距分发中须加入订明通知,及收到买方或收受方的年龄声明。

  我们在今年一至二月期间举行了简介会,向有关持份者阐述规管建议的内容。我们也邀请了持份者就建议提交书面意见。在接获的意见书中,大部分支持立法的建议,部分酒商要求政府就罚则和适应期等事项与业界再沟通。其后,我们在今年五月九日向酒牌局介绍有关建议,亦于五月二十二日为业界举行了第二次简介会,并于五月二十四日为方便营商谘询委员会辖下的批发及零售业工作小组、食物及相关服务业工作小组和营商联络小组工作小组的成员举行简介会。绝大部分业界代表支持立法的建议,但关注当中及执法细节。

  我们在今年四月二十五日就拟议的法例修订征询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大部分委员支持立法的原意。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能支持《条例草案》,让我们可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酒精相关危害的影响。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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