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有关投票程序的修订规例即将刊宪
***************
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附属法例的五条修订规例将于星期五(六月二十三日)刊宪,修订规例列明选民必须出示何种文件,方可获发选票。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发言人说:「目前,除非投票站主任在查阅某人的身分证明文件或『显示该人的姓名及照片的任何其他文件』后,信纳该人是其所声称的已登记于正式登记册上的人,否则投票站主任不得给予该人选票。是次修订落实了选管会在《二○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报告书》中的建议,即选民必须出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香港身分证)正本方可获发选票;以及就选民未能出示有关正本的情况制订替代措施,并为位于监狱内的专用投票站作出相应安排。」

  「修订可避免不同投票站主任对于何种文件才是可予接纳的『显示该人的姓名及照片的任何其他文件』有不同处理方法,亦回应巿民关注有人可能使用伪造文件或冒充选民领取选票。」

  发言人续说:「为保障已登记选民的投票权,修订载有替代措施(包括向投票站主任出示该人持有的有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正本),以处理选民因有确实和合理困难而未能出示香港身分证正本的实际情况,例如在投票日当天或数天前遗失香港身分证。」

  五条经修订的规例包括《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541F章)、《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规例》(第541I章)、《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第541J章)和《选举程序(乡郊代表选举)规例》(第541L章)。

  修订规例将于六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如通过立法会有关程序,修订规例将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