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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在私人楼宇安装流动通讯无线电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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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尹兆坚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马绍祥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规管流动通讯网络营办商(营办商)在私人楼宇安装流动通讯无线电基站(基站)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只要基站的体积没有超出有关限制,在楼宇天台安装基站的工程便可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无须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下进行,政府会否考虑就该制度下(i)一个天台可安装的基站最高数目及(ii)一个基站的最高许可重量作出规限;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当局如何确保在同一天台上安装的多个基站的(1)总重量不会超出天台的负荷能力、(2)总耗电量不会影响有关楼宇的电力安全,以及(3)总散热量不会影响有关楼宇的消防安全;

(二)有否评估现时安装于大厦天台外墙的基站(i)是否属违例构筑物,以及(ii)有否影响有关楼宇的结构安全;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营办商安装基站须预先获通讯事务管理局批准,该局在过去三年有否突击巡查基站安装工程及已安装的基站;如有,其发现的违规安装基站的个案宗数及相关跟进工作为何;及

(四)鉴于据报有营办商在租用的商业或住宅楼宇的顶层单位内及其天台上,未经当局批准下安装基站,甚至凿穿天台以直接连接有关单位和天台,过去三年,(i)当局就这类基站接获多少宗投诉、(ii)屋宇署就这类基站发出多少项清拆令、(iii)地政总署分别就有关单位发出警告信及在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的个案宗数,及(iv)当局对不遵从清拆令的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以及由发出清拆令至提出检控的平均所需时间;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有关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就相关单位的业主违反大厦公契而提出法律诉讼的个案宗数;地政总署会否考虑援引《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收回有关的单位?
 
答覆:

主席:
 
  经谘询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后,发展局现就问题综合回覆如下:
 
(一)在《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下,各项小型工程已按其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安全风险,被分为三个级别(即第I、II及III级别)。在建筑物天台竖设用于支承不超过1.5米(阔)x 1米(深)x 2.3米(高)的基站构筑物属于第I级别小型工程,有关人士须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委任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如有需要)制备设计图则及监督工程。被委任的注册建筑专业人士须根据有关建筑物承受额外荷载的能力,从而决定最多可安装在天台的基站数目及个别基站的重量上限,以确保有关建筑物能承受因工程而增加的荷载。有关注册建筑专业人士亦必须确保该工程亦符合《建筑物条例》下相关的规例所订明的消防安全标准。
 
  因安装基站而需要改装或加设电力装置必须符合《电力条例》及《电力(线路)规例》的安全规定,并须由注册电业承办商及注册电业工程人员进行及签发证明书,以确认有关装置符合法例要求,包括装设有适当保护设施,及最高电流需求量不会超逾现有允许负载量等。若任何人拟使用超出供电商所允许负载量的电力供应时,在进行任何改装或增设工作前,须先取得有关供电商批准。供电商会就加大用电量的申请对大厦电力装置及其电力供应作出评估,并确保检査有关电力装置不会引致安全隐患,才会为该装置接驳电力供应。
 
(二)根据《建筑物条例》规定,任何涉及私人楼宇及土地上的建筑工程(包括在现有楼宇加建及改建),除非符合《建筑物条例》第41(3)条有关豁免审批工程的规定,或属于可透过「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而进行的建筑工程,楼宇业主应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4条规定,委任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如有需要)向屋宇署提交图则,待图则获批准及得到屋宇署同意展开工程后,方可进行有关工程,否则该项工程会被视作「违例建筑工程」(僭建物)。
 
  如上文回应,有关注册建筑专业人士须对建筑物承受额外荷载的能力作出评估,从而决定是否可进行安装工程。
 
(三)根据《电讯条例》发出的综合传送者牌照/移动传送者牌照的有关牌照条款,流动电讯网络营办商(营办商)须事先就电磁兼容性及射频辐射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获得通讯事务管理局的批准,才可使用基站。
 
  营办商在向通讯事务管理办公室(通讯办)递交有关申请时,须同时声明该基站是否符合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要求,包括《建筑物条例》的规定。若发现营办商作出失实声明,通讯办可拒绝批准或撤回已发出的批准,并知会相关部门,以采取跟进行动。
 
  就小型工程的监管而言,屋宇署每年抽查约七千份申请,并按需要到现场视察,以确保工程符合《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的规定。屋宇署并无编制关于基站的小型工程统计资料。通讯办亦会就全港已获准使用的基站定期进行辐射安全抽样调查,或应市民要求进行辐射水平测量。过去三年全部符合辐射安全标准。

(四)就处理僭建物方面,屋宇署会根据《建筑物条例》及现行的执法政策,采取适当行动。在接获僭建物的举报后,屋宇署会派员视察,如发现有须予以取缔类别的僭建物,该署会发出法定命令,着令业主进行所需工程纠正违规情况。对于未有遵从法定命令的业主,屋宇署会考虑对其提出检控。至于不属于须予以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屋宇署会因应情况向业主发出劝谕信,敦促其自行安排清拆僭建物。屋宇署并没有编制涉及基站个案的相关统计资料。

  至于地政总署的规管行动方面,该署并无备存有关涉及违反地契用作基站的投诉数字。

  过去三年,地政总署就大厦单位违契用作基站发出警告信及「钉契」的个案分别共有六宗及三宗。

  大厦公契乃大厦业主之间的私人合约协议,地政总署并无执行私人合约条款的身份,故该署没有相关法律诉讼个案的资料。地政总署援引《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126章)收回个别违契土地或物业单位在契约执管而言属最严厉的措施,一般用于违契情况较为严重或顽劣的个案。由于地政总署处理的个案涉及不同形式和程度的违契情况,每宗个案的复杂程度亦有所不同,各分区地政处会因应个案的实际情况,并视乎在同一时间须处理的个案数量,订立执管优次及执管手段。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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