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政府为市区重建局推行的重建项目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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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时,市区重建局(市建局)若因收购价格和业权归属等问题而未能与重建项目范围内物业的业主达成收购业权协议,可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563章)向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根据《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收回未收购的业权以复归政府所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市建局用以决定是否向政府提出强制收回业权申请的准则;该等准则是否包括已成功收购重建发展项目范围内不低于某个百分比的业权;及
(二)过去五年,市建局所提强制收回业权申请获批准的重建项目的以下详情:(i)项目名称、(ii)土地面积、(iii)强制收回多少个业权,以及(iv)向遭强制收回业权的业主发放的补偿或特惠津贴所涉的公帑开支金额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两个部分,经谘询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及地政总署后,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29条的规定,市建局可向发展局局长提出申请,要求局长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根据《收回土地条例》收回市建局为进行有关重建项目所需的土地。一般而言,整个地段包括在受影响土地上已转让予市建局的私人拥有业权须予以收回,以终绝所有及任何在相关土地上的权利和权益,包括该土地内楼宇公用地方的非法占用人的权利和权益。
尽管市建局可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为进行重建而申请收回土地,但市建局在推行每个发展项目时,都会于政府收地前以协商方式尽力向业主提出收购其物业业权。透过协商方式而成功收购业权的比例会因应多项因素而有所不同,例如业主取态、市场状况、项目地点、业权拥有及分布情况、占用情况、物业业权欠妥问题或失联业主比例等,故难以一概而论。《市区重建局条例》及《收回土地条例》并无就市建局以协商方式收购业权订下任何硬性的百份比。当市建局认为其收购工作已进入成熟阶段及难以作进一步收购,市建局便会要求发展局局长启动程序,考虑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根据《收回土地条例》收回有关重建项目所需的土地,以确保集合所有业权,尽早展开迁置及重建工作。
如局长经考虑后决定引用《市区重建局条例》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收回有关土地并获得批准,地政总署将会向受影响人士作出相关补偿,以符合《收回土地条例》的要求。如双方未能就补偿金额达成协议,受影响人士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裁定其补偿额。土地审裁处判定的数额对申索人及政府均具约束力。因此,受影响人士在物业被收回的补偿权利是依法得到保障。
(二)过去五个财政年度,市建局在各区已开展、并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收地的项目共有19个,有关详细资料见附表。
完
2017年6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