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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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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雇佣(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六月十六日)刊宪。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雇佣条例》(第57章)第XII部,以提高滥收求职者佣金及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的罪行的最高刑罚、扩大滥收佣金罪行的适用范围、就劳工处处长(处长)考虑拒绝发出或续发准予经办职业介绍所的牌照、或将牌照撤销的新理由订定条文,以及为发出关于职业介绍所的实务守则提供法律基础。

  根据《雇佣条例》和《职业介绍所规例》,职业介绍所可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第一个月工资的10%。任何人如违反有关条文的规定,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条例草案建议将职业介绍所滥收求职者费用的刑罚,加重至最高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以增强阻吓作用。

  目前,无牌经营或未领有豁免证明书经营职业介绍所,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刑罚级别与滥收求职者佣金罪行相同。条例草案建议把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罪行的最高刑罚,相应提高至最高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条例草案亦建议把滥收求职者佣金罪行的涵盖范围,扩展至持牌人之外的相关人士(包括管理层及受雇于职业介绍所的人员),并增订新理由,包括如持牌人的相关人士如违犯《雇佣条例》第XII部或根据《雇佣条例》第62条订立的任何规例;以及如任何在有关职业介绍所担任管理层职位的人,在过去五年曾因对儿童、青年或妇女犯有侵害人身罪,或涉及身为三合会会员,或欺诈、不诚实行为或勒索罪而被定罪,处长可考虑拒绝发出/续发牌照或将牌照撤销。

  为促进职业介绍所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素,劳工处在二○一七年一月以行政方式颁布《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守则》),阐明处长期望持牌人在经办和管理职业介绍所时应达到的最低标准。条例草案透过订明处长可不时就职业介绍所发出实务守则,为《守则》提供法律基础,并建议清楚述明处长可以持牌人及/或相关人士不遵从《守则》为理由,拒绝发出或续发牌照,或将牌照撤销。

  政府发言人表示:「这些修例建议可加强对求职者的保障,特别是首次来港的外籍家庭佣工,他们未必完全知悉自身的法定权益,容易堕入不良职业介绍所的陷阱而被滥收佣金。修例建议亦会提升针对职业介绍所的不当行为的阻吓作用。」

  条例草案于六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
 
2017年6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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