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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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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感谢负责审议《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主席葛珮帆议员,以及各位委员和秘书处人员,在过去数月详细检视《条例草案》,令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正如我在三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时所提到,《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实「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下称「特别组织」)的第32项建议,设立申报及披露制度(下称「R32制度」),以侦测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下称「现金类物品」)的跨境运送活动,确保恐怖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不能透过跨境运送现金类物品,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或清洗犯罪得益。「特别组织」强调,「R32制度」并非货币管制措施,亦不应限制国家或司法管辖区之间商品和服务的贸易付款,或资金以任何方式自由流动。

  香港是「特别组织」的成员,有需要实施「特别组织」有关设立「R32制度」的建议,以履行香港在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责任,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

  我们在设计「R32制度」以至草拟《条例草案》时,秉持了数个主要的原则,当中包括:第一,制度一方面要符合「特别组织」建议的标准,同时也要兼顾本地的情况;第二,制度尽量以现行旅客及货物的清关安排为基础,以便于遵从;第三,现有管制站有效率的运作,不会因实施制度而受到影响。

  《条例草案》为香港实施「R32制度」所需要的申报和披露安排、罚则及执法等订定详细的规定。《条例草案》要求跨境运送总值超过12万港元的大量现金类物品,须予申报或披露。12万港元的门槛,参照了「特别组织」的建议,即15,000美元或欧元。这个上限与不少「特别组织」的成员相比,包括内地、英国、美国、澳洲、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更为宽松。我们在拟备各项规定时,已充分平衡了各种考虑,包括旅客携带现金类物品的需要、旅客出入境的程序、执法的实际操作,以及国际的标准。

  就旅客而言,经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如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须使用现行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作出书面申报。并非经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以及出境的旅客,则须在海关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如有的话,须要以书面申报有关资料。而须予申报的资料范围,参照了「特别组织」的指引,与其他「特别组织」成员(例如英国、美国、澳洲、新西兰及欧洲国家)的规定相若。《条例草案》亦规定成人如知悉其陪同的未满16岁幼年人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须为幼年人作出申报或披露,以防止罪犯利用幼年人规避申报或披露的规定。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有议员关注旅客可能以俗称「蚂蚁搬家」的形式,透过同一天内多次出入境香港,并每次携带少于12万港元的现金类物品,以逃避申报程序。我要指出,根据《条例草案》,即使旅客所携带的现金类物品低于12万港元,执法人员如果有合理怀疑有关物品属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有权进行搜查、检取及扣留,并按照现行打击清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的法例,包括《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以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进行调查。

  货物方面,进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属货物的大量现金类物品,须由客户、承运人或代运人以电子方式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有关安排参考了海关现行为便利各种运输模式进出口货物而建立的电子货物资料系统,务求便利业界易于遵从。

  为了处理因无心之失而首次并没有申报或披露规定的旅客,《条例草案》设有一套程序,让从未干犯清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所管有的现金类物品不是被合理地怀疑属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的人士,透过缴付2,000港元,解除其法律责任,经这项程序处理的人士,不会有定罪纪录。至于其他个案,则会循刑事检控处理。

  代主席,「R32制度」在世界上已广为实行,其他「特别组织」的先进司法管辖区成员,例如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新加坡、欧盟国家等,都已推行了有关制度。而邻近我们的澳门亦已通过法例,将于今年实施「R32制度」。根据「特别组织」,并没有司法管辖区表示「R32制度」对正当资金流动和商业活动有所影响。事实上,一个地方的打击清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活动的工作,关乎维护法治和社会安定的决心和能力,亦与其竞争力息息相关,受到国际社会的注视。另外,香港的银行和金融服务发展完善,而环球信用卡及电子支付市场亦迅速扩展,足以支援跨境商业交易和游客消费。因此,我们相信「R32制度」可加强香港打击清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的能力,履行国际义务,不会影响游客消费和大额跨境现金交易,亦不会削弱香港的竞争力。

  不少法案委员会的委员都关注到「R32制度」的宣传工作,亦有意见提出在制度实施初期设立宽限期。我们充分明白「R32制度」对香港市民及游客均是新的措施,我们会进行广泛和不同形式的宣传,务求让市民、游客和业界清晰理解申报和披露的规定。我们也会考虑合适的过渡安排,以助适应和遵从新措施。

  代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让「R32制度」得以早日落实,以配合国际社会协力打击清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融资的活动,以尽香港作为其中一个成员的责任。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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