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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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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主席:

  由廖长江议员担任主席的法案委员会已详细审议《2016年仲裁(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我谨此感谢廖长江议员及其他委员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顺利完成。我亦希望向提供宝贵意见和支持的各有关团体表达谢意。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以澄清知识产权争议可透过仲裁解决,以及澄清强制执行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裁决,并不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条例草案》亦拟修订《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第609章,附属法例A)的附表,以更新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方名单。

  正如我去年十二月向本会提交《条例草案》时指出,《仲裁条例》现时并无针对知识产权争议可否透过仲裁解决的具体条文,而香港亦没有相关的权威性判例。我们相信就知识产权争议可仲裁性的修订将有助吸引更多当事人在香港透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以及便利在香港强制执行相关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的保密性

  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过程中,有议员提出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的保密性会否引起竞争问题。在全面考虑法案委员会的委员、持份者及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的意见后,政府已向法案委员会详细解释相关问题。

  简言之,竞委会同意《条例草案》及其对仲裁程序的影响属「竞争中立」,而仲裁的保密性本身不大可能与《竞争条例》(第619章)有冲突。竞委会亦认为从执法角度而言,《条例草案》与《竞争条例》之间不存在矛盾。我谨此重申,《条例草案》旨在修订《仲裁条例》,以厘清知识产权争议可透过仲裁解决,从而便利进行知识产权仲裁和强制执行有关仲裁裁决。《条例草案》并不寻求改变仲裁当事人或第三方的实质法律权益、香港竞争法律的状况,或法院或竞争主管当局就竞争事宜在香港法律下的权力。

  由于仲裁的保密性本身并非反竞争,对于应否要求将知识产权仲裁裁决披露或登录,有必要慎重考虑更广泛的相关公共政策因素,当中包括:第一,保密性在香港仲裁制度的重要性。不论在本地或国际层面,仲裁保密性往往是当事方倾向选择以仲裁(而非法院诉讼)解决争议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香港,《仲裁条例》第18条更就仲裁的保密性作出明文规定。对保密性的任何损害均可能影响香港作为主要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第二,仲裁裁决一般只对仲裁各方具有效力,不影响第三者的法律权利。现行的仲裁和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保障第三方权益的措施,第三方亦可透过进行调查或尽职审查,或透过商谈适当的合约条款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再者,我们亦参考了30个司法管辖区的做法。这些司法管辖区的一般做法,并不强制要求将只对仲裁各方具有效力的知识产权仲裁裁决进行披露或登录。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政府认为无须亦不应要求将知识产权仲裁裁决强制披露或在香港的知识产权注册处进行登录。

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主席,我稍后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数项修正案。法案委员会已审议拟议的修正案,亦无提出异议。我现在对拟议的修正案作简单介绍。

《条例草案》第1(3)及第7条

  根据《条例草案》第1(3)条,关于知识产权仲裁的修订(即《条例草案》第2部(新订的第103J条除外)),原定于二○一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而非于《修订条例》刊宪当日起实施(注)。这项延迟生效条款的政策原意是让知识产权仲裁界在《条例草案》通过后有大约六个月时间,为有关修订的生效做好准备。为贯彻这个政策意向,我将就《条例草案》第1(3)条动议修正案,并就《条例草案》第7条动议相关的修正案,使有关修订在紧接《修订条例》于宪报刊登的月份之后的第七个月的首日起实施。换言之,如《修订条例》获议会通过,并于本月(六月)内刊宪,上述有关知识产权仲裁的法例修订将于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条例草案》第9(2)条

  此外,自政府提出《条例草案》后,安哥拉最近已加入《纽约公约》,并于二○一七年六月四日起生效。因此,我将就《条例草案》第9(2)条动议另一修正案,将安哥拉加入《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的附表。根据《条例草案》第1(2)条,有关修订将于《修订条例》刊宪当日起实施。

结语

  律政司的既定政策是鼓励当事人透过仲裁去解决民商事争议。为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律政司不时检讨香港的仲裁制度,并对《仲裁条例》作出改善。政府相信《条例草案》的有关修订将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主要国际仲裁中心的竞争力,并强化香港较区内其他司法管辖区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方面的优势。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的各项修正案。

注:《条例草案》第1(2)条。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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