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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旧式楼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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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琼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答覆:

问题: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下的执行当局(即屋宇署署长及消防处处长),近年按该条例向综合用途建筑物及住用建筑物的业主,发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称「指示」)或/及符合消防安全令(下称「命令」),要求他们加装水缸和喉辘系统等消防装置,以切合现时要求的消防安全水平。有不少没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下称「法团」)或居民组织,亦没有聘请管理公司的大厦(俗称「三无大厦」)的业主向本人反映,他们多次组织法团不果,以致不能以法团名义申请有关的楼宇维修贷款及津贴,而愿意承办有关工程的承办商数目有限,以致工程投标价偏高;他们因此难以负担遵从指示或命令涉及的工程费用。据报,有多幢三无大厦的业主近月已收到执行当局发出的罚款通知书,而部分年老业主担心罚款会因继续不遵从指示或命令而递增,他们因此唯有低价出售单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执行当局就多少幢综合用途建筑物发出指示或命令,以及有关不遵从指示或命令的检控和定罪的个案分别有多少宗(并按区议会分区及有关建筑物有否成立法团列出分项数字);被定罪人士的一般判罚为何;

(二)鉴于三无大厦没有成立法团,当有部分业主不愿意遵从指示或命令时,其他愿意遵从的业主被拖累而被罚款,政府有否评估这情况对愿意合作的业主是否公平,以及会否改变现时一刀切向所有不遵从指示或命令的业主施以罚款的做法,并给予有采取实质行动的业主更长的宽限期;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参照「楼宇更新大行动」,推出「楼宇消防安全更新大行动」,为三无大厦的合资格业主提供工程费用津贴,以及技术和物业管理的专业支援;会否立法赋权执行当局为未遵从命令业主的建筑物进行消防安全工程,并于完工后向业主收回费用;会否成立基金,向有经济困难的业主提供资助;会否研究设立建筑物维修事宜管理局,以确保大厦维修工程的招标过程公平,并吸引更多承办商竞投有关的工程合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条例》)规定,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于该日前首次呈交建筑工程图则作批准的综合及住用楼宇,必须将其消防装置及消防安全结构提升至现代的标准。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向业主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明须进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过去三年,消防处及屋宇署总共向2 100幢旧式综合用途楼宇的业主及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详细数字载列于附表一。部门一般会要求业主及占用人在一年之内遵办,但部门在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前提和在合理的情况下,会适当地延长期限,让业主及占用人有足够时间进行工程。事实上,大部分已经获发指示的楼宇,都已获批一年或以上的延期。

  不过,假如业主或占用人始终没有在合理时限内遵办指示,又未能提出合理的理据,部门实在有责任执法,否则《条例》亦无法收效,旧楼的消防安全也无法提高。在提出检控前,当局会考虑每宗个案的证据及情况,包括个别业主或占用人就指示所采取的跟进行动等。过去三年的检控和定罪数字载列于附表二。根据记录,被定罪者一般被判罚款大约数百元至一千多元不等。

  《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一直为业主提供各类支援。在技术支援方面,消防处会根据楼宇的实际情况,适当地调整指示中的规定,亦会考虑业主提出的替代方案。近年,消防处更加主动研究不同的折衷措施,以减少工程的技术困难及成本。举例来说,消防处已于去年起大幅放宽四至六层高旧楼的消防喉辘水缸的要求。如果楼宇位处市区,消防车可以在六分钟内到达,水缸的容量就可以由原本的二千公升大幅降低至五百公升,减少天台在结构上的负荷问题。

  「三无大厦」和没有成立法团的旧楼在协调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上的确会有一定的困难。民政事务总署一直透过「大厦管理专业顾问服务计划」,委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协助业主成立法团。自二○一一年推出至今,已经成功协助成立或重整超过350个法团,并且协助超过200个法团申请楼宇维修资助或贷款。

  至于财政支援方面,政府、香港房屋协会(房协),以及市区重建局(市建局)都有资助或贷款计划,资助范围包括与《条例》有关的工程。例如由房协及市建局管理的「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可以为旧楼业主提供「公用地方维修津贴」,以一般维修津贴而言,上限为每一个法团120万元,或每一个单位三千元,而经济有困难又符合资格的业主更可获补助金最高达一万元。

  此外,由房协管理的「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为长者自住业主提供最多四万元的津贴。业主亦可向屋宇署申请「楼宇安全贷款计划」的贷款,贷款额可达一百万元。经验显示,不少业主透过这些资助完成了大厦管理维修和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的工程。我们亦会继续探讨为有经济需要的业主提供更多财政资助的可行性。

  有建议指政府可先替旧楼业主完成工程,及后再追讨费用。《条例》所要求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往往需要新建设施或装设新的装置,涉及不同的可行方案及工程安排,各牵涉不同的工程规模及费用,差别可以很大。此等工程必须由业主因应个别楼宇的情况,协商并选择最适合的工程方案,而不宜由执行当局代为决定及执行,否则只会引起不必要的争拗甚至诉讼。

  另外,李议员关注维修工程的招标过程是否公平。在这方面,当局会继续透过执法、宣传及向业主提供技术支援等方面着手,防范及打击该等违法行为。上星期,立法会已就围标问题进行了动议辩论,发展局局长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已经阐述了政府的立场及措施,我在此不作重复。

  就《条例》下的消防装置改善工程而言,施工者必须为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有关承办商的资料已全部上载于消防处网站。为了增进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对《条例》所要求的工程的认识,消防处不时举办讲座,解释消防处接纳工程的准则,业界亦踊跃参与。消防处将继续这方面的推广工作。

  总括而言,当局并非不了解个别业主在遵办《条例》要求时所遇到的挑战和困难,亦一直研究方案,提供各式可行协助。但公众必须了解,香港人烟稠密,未达现代消防安全标准的旧式楼宇,实在是消防安全的隐患,一旦火警在这些楼宇发生,后果可以相当严重。过去亦曾有一些火警个案,带来严重伤亡。相关部门会不时检讨现行措施,协助业主更好地提高旧式楼宇的消防安全,减低火灾的威胁,使到我们的城市更安全宜居。

  多谢主席。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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