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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二读《2017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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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7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7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律政司过去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向立法会提交《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就不同范畴的法例提出一些大致上属于技术性和无争议的轻微修订,从而更新或进一步完善相关法例。

  上一条的《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在二○一四年制定。时至今日,政府认为有需要提交另一条综合条例草案,以对若干条例作出杂项修订。有关修订载于《条例草案》第2至9部,当中主要内容可简述如下。

  《条例草案》第2部的目的,是透过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及《电视直播联系及录影纪录证据规则》,赋予法庭酌情决定权,准许指明性罪行的申诉人可在相关法律程序中透过电视直播联系方式作供,以加强对这些申诉人的保护。

  《条例草案》第3部的目的,是为了厘清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和竞争事务审裁处各职级暂委司法常务官的权力。有关修订是因应司法机构的建议,为使法例更为清晰。透过该修订,这些法院及审裁处各职级暂委司法常务官将获赋予相应职级的司法常务官所持的相同司法管辖权及权力。

  《条例草案》第4部和第8部同样是因应司法机构的建议,修订《区域法院条例》。第4部的目的是为了让区域法院规则委员会将有律政司司长的代表。而第8部的修订是为了使「只涉讼费的法律程序」中司法管辖权限的讼费申索数额,可以透过立法会决议修订。两项修订均旨在令有关做法与其他类似安排一致。

  《条例草案》第5部的目的,是因应香港律师会的建议,厘清计算申请在香港获认许为律师的居住期间的参考点。经修订后,申请人在紧接其符合资格获认许为律师的证明书申请表上的日期之前,而非现时申请人获认许为律师的日期之前,须已在香港居住至少三个月。

  《条例草案》第6部修订《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英文文本中有关内地「基层人民法院」的提述所用的英文名称,以「Primary People's Court(s)」取代「Basic People's Court(s)」,使用与内地对应英文名称一致的表述,以避免混淆相关名称的涵义。

  《条例草案》第7部修订《1990年法例(活页版)条例》及《法例发布条例》,以精简法例编订和编辑修订的工作。

  《条例草案》第9部载有因应不同目的,对多项法例条文,作出杂项及技术性修订,包括填补在过往修订各项法例时遗漏的相应修订、正式废除已失效的法例、从部分法例条文中删除对已废除条文的过时提述、统一若干词句的表述、更新对一项附属法例名称的提述,以及更正其他轻微的错误。

  主席,正如我在开始发言时指出,《条例草案》综合处理多项不同范畴的修订,是政府为整理香港法例而持续进行的其中一项工作。透过《条例草案》一并处理各项修订,可有效率地进一步改善相关的法律条文。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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