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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燕窝产品输往内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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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辉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二○一二年三月二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燕窝属禁止携带或邮寄进境内地的物品。此外,中国籍旅客携带生活用品及保健食品进境内地在数量方面亦受限制,而且有关限量自一九九六年至今一直未有调高。有零售业人士向本人反映,该等限制对内地居民在港的购物消费造成莫大影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向内地当局了解,实施上述限制的原因和情况;

(二)过去五年,有否评估该等限制对本港零售业的影响;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有零售业人士指出,内地当局已分别于二○一三年和二○一四年与马来西亚和印尼当局签订议定书,准许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马来西亚及印尼燕窝产品进口内地,因此内地当局实施燕窝从香港携带进境内地禁令的意义不大,政府会否与内地当局磋商下述事宜:(i)取‍消燕窝从香港携带进境的限制,以及(ii)参考香港出口燕窝到欧美等地的做法,制订一套内地当局、香港政府及零售业界皆接受的燕窝进境检疫方案;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要求内地当局因应现今内地经济长足发展的状况及内地居民的购买力和需要已有所上升,提高他们携带生活用品及保健食品进境内地的限量及该等限量适用的价值上限;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及部门后,我就问题的各部分综合回覆如下:

(一)据了解,内地当局于二○一二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的是为了防止动植物病及有害生物传入,以及保护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当中包括禁止携带、邮寄活动物(犬、猫除外)、肉类及其制品、蛋及其制品、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以及新鲜水果及蔬菜等不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而其适用范围包括从不同国家或地区入境的人士。

(二)政府没有就燕窝的贸易或其他地方实施有关的贸易限制对本港零售业的影响作评估。根据政府统计处的资料,在二○一六年,食用燕窝的贸易占本港对外商品贸易总额的0.03%。

(三)及(四)燕窝产品包括燕盏和即食燕窝。所有燕盏均从外地进口。部分燕窝产品在本港经加工或处理后,再出口到其他地方或供本地销售。就出口燕窝产品到美加等地,出口商会按照出口目的地的要求,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申请动物产品卫生证书。

  内地对进口燕窝的要求与其他地方不尽相同,就有关产品从香港输往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积极与内地当局磋商有关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并已在一些基本原则上达成共识。当双方的讨论成熟后,我们会适时向业界公布。

  内地当局对内地旅客实施的入境规定,适用于由不同地方(包括香港在内)进入内地的旅客。我们会密切留意在这方面的发展情况。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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