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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各局/部门委聘资讯科技合约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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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陆颂雄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目前各决策局及政府部门可透过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中央管理的个体聘用合约(俗称T合约),委聘承办商按定期合约聘用资讯科技合约员工(T合约员工),以提供资讯科技服务及支援。有工会近日向本人反映,该等员工的薪酬待遇较职责相若的公务员的薪酬待遇为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把投标者在投标书中承诺给予T合约员工的薪酬待遇(包括工资水平、工时)列为T合约的评审准则;如会,详情(包括该等准则所占比重)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订定并公布承办商须给予各职级T合约员工的最低薪酬待遇,以防止该等员工遭压低或克扣工资;
 
(三)会否定期抽查或要求承办商提交T合约员工的支薪纪录,以监察承办商有否按其与员工签订的聘用合约所载薪酬待遇条文发放薪金;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加强向各决策局及政府部门的T合约管理人员、承办商及T合约员工宣传该类雇员可获的劳工权益;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致力推动本港的资讯科技发展及优化电子政府服务。随着各局/部门积极开发资讯科技系统以配合政策实施,所需的资讯科技人员数目亦有所增加。过去五年,政府推行了超过1 000个新的资讯科技项目,投资总额达100亿元。由于不同项目所需的资讯科技人员数目及时段不一,政府以多年开发资讯科技项目的经验,发展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安排,结合公务员、T合约员工及服务承办商的人手,组成了一支公私营合作的专业队伍。聘用T合约员工可补足由政府直接聘用的资讯科技人员或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所提供的服务,以应对资讯科技人手需求的变化。这项安排有助吸纳市场上最新的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以开发和支援资讯科技系统及程式,并促进政府及私营机构资讯科技人员的技术交流。
 
  就问题的各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至(三)T合约的采购工作是按照《物料供应及采购规例》订明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即以公平、公开、具竞争性的竞投方式,拣选最可取和最符合公众利益的服务。
 
  T合约员工为专业人员。个别T合约职位无论在工作范畴、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都有所不同,承办商实际给予T合约员工的薪酬待遇,会视乎个别员工的学历、专业知识、相关技能和经验,以及聘用时市场的供求情况等而定。近年资讯科技市场发展蓬勃,有助T合约员工的薪酬待遇维持在合理水平及保持竞争力。据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资科办)了解,T合约承办商大都愿意向具备相关技术和经验的T合约员工给予较优厚的待遇,以挽留人才。
 
  现行的T合约由二○一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合约期为36个月。政府现时并无在承办商服务协议内为各职位类别的T合约员工订定最低薪酬待遇。然而,在拟订新一份T合约的招标文件时,资科办会检视情况,就评审准则作检讨,包括考虑是否将T合约员工的薪酬待遇定为考虑因素之一,以及监察承办商处理员工薪酬待遇的情况。
 
(四)为确保T合约员工得到合理待遇及应有的保障,T合约内载有条款,规定承办商须负雇主应有责任及遵守香港雇佣法例,并不得在雇佣合约内加入不合理的条款。尽管政府与T合约员工之间并无雇佣关系,但如有任何剥削举报,一经查明属实,均视作违反合约论,政府会向承办商发出警告,甚至终止服务合约。
 
  资科办会定期提醒T合约承办商,作为负责任的雇主,需向T合约员工清楚说明其在雇佣法例和雇佣合约下可享有的各项保障及权益。资科办鼓励承办商定期与T合约员工沟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并就他们的工作前景和待遇等问题提供意见和协助。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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