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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专上院校教职员的超时工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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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志祥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教育局局长杨润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专上院校的员工协会向本人求助,表示其院校的教职员为带领学生前往外地以进行交流活动,需于机场内及在飞机上为照顾学生而工作或候命,但他们当中属某职级的教职员不获资方视为在该段时间超时工作,因而不获补假。有关教职员带领学生前往外地以进行交流活动所涉超时工作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当局接获有关的劳资纠纷的(i)个案数目、(ii)详情及(iii)跟进工作为何;

(二)是否知悉,各间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大学有否就上述事宜制订指引;如有,详情为何;如否,教资会会否要求该等大学制订有关指引;及

(三)是否知悉,各间受公帑资助的专上院校(教资会资助大学除外)及官立中小学有否就上述事宜制订政策,以及该等政策与有安排学生前往外地以进行交流活动的决策局(例如教育局及民政事务局)的有关政策如何比较?

答覆:

主席:

  香港专上院校在学术发展及行政管理事宜上高度自主,可自行决定最切合其需要及情况的薪酬及逾时工作补偿制度,并为该等决定负责,教育局和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一般不会干预。此外,专上院校身为雇主,应履行雇佣合约上订明的责任,并遵守所有适用的劳工法例。

  就梁志祥议员的提问,谨覆如下:

(一)劳工处并没有就与教职员带领学生往外地进行交流活动相关的劳资纠纷个案备存统计数字。一般而言,如雇主雇员双方就雇佣问题发生争议,劳工处会向争议双方提供自愿性质的调停服务,协助双方在顾及相关法例及雇佣合约条款的规定下,解决彼此的分歧。倘若双方无法透过调停达成和解,劳工处会按申索人的要求寻求司法仲裁。视乎申索涉及的金额,申索人会被转介至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二)根据教资会资助大学提供的资料,各大学均有政策、内部机制及规则,按相关劳工法例要求、员工雇用条款、职级、工种、管理和运作需要,以及实际情况,处理员工逾时工作及补偿事宜。在院校自主的原则下,教资会并无就此作出特别规定。

  一般而言,视乎职级及工种,合资格的员工在雇用条款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执行职务可获得逾时工作补偿(例如补假或逾时工作津贴)。合资格的员工应按照既定程序申请补偿,而部门主管会根据大学政策及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审批申请。上述补偿安排适用于合资格的员工按职务需要带领学生进行交流活动时而进行的逾时工作,并不论地点或交通安排。举例而言,合资格的员工如有实际需要须于机场内执行职务并因而逾时工作,亦可获得补偿。

(三)就一般文职职系的公务员而言(包括在决策局工作的公务员及官立学校内非教师职系的公务员),基于工作性质、运作需要及其他相关的因素,不同职系的公务员有不同的规定工作时数。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规例》),逾时工作指公务员在规定工作时数以外所做的工作,不论在何日或何时进行。至于在个别个案下,履行工作的实际时间及地点需按情况而定。《规例》同时订明逾时工作的补偿安排。

  至于教师职系的公务员,基于他们的工作环境独特,长久以来每所官立学校都是因应其各自的运作需要拟定校历表,从而作出相关的人手调配及工作安排。适用于一般文职职系的公务员的规定工作时数安排并不适用于教师职系人员。因此《规例》所订定的适用于一般文职职系的公务员的逾时工作补偿安排也不适用于教师职系人员。

  除八所教资会资助大学外,职业训练局(职训局)和香港演艺学院亦是受公帑资助的专上院校。职训局为合资格员工(大部份为初级员工)制定了申领补假作偿及逾时工作津贴指引,让合资格员工按照既定程序申请补偿。另外,职训局亦作出特别安排,若指定职级的教职员因职务需要而进行逾时工作,可按照既定程序申请补假作偿。在实际运作上,部门主管会根据职训局政策及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审批有关补假作偿及逾时工作津贴申请。

  至于香港演艺学院,该校亦会按相关劳工法例要求及内部机制处理员工逾时工作及补偿事宜。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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