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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分阶段淘汰本地象牙贸易后处理附有管有许可证的象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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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众多本地象牙业店东和工匠向本人反映,过去数十年业界获渔农自然护理署签发有效管有许可证下管有及销售象牙,而至今本地仍有约数十公吨附有管有许可证的象牙存货。政府于去年六月表示,拟推行分阶段淘汰本地象牙贸易的计划,于二○二一年底停止续发管有许可证,届时管有象牙作商业用途即属违法。此外,象牙及其制成品按法例不得出境或销往海外,因此业界难以把现存象牙清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附有管有许可证的象牙存货量为何;

(二)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本地象牙或象牙制品的销售量为何;

(三)有否措施协助业界处理在上述限期届满后尚未售出的象牙存货;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考虑采纳业界的建议,由政府向贸易商购入附有管有许可证的象牙存货,并捐赠予本地博物馆作保育教育和展览用途;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包括正面临绝种威胁的非洲大象。为配合国际打击非法象牙贸易和显示香港在根除非法猎杀野生大象行动方面的决心,政府于二○一六年年底公布,将会建议透过一个分三步的计划(计划),于二○二一年年底前全面淘汰本地象牙贸易。就此,政府已展开立法程序,修订《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第586章)(《条例》)以推展该计划,并同时建议加重相关罚则以加强阻吓濒危物种(包括象牙)的走私活动。

  就叶刘淑仪议员的问题,现回覆如下: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分别于一九七五及七六年开始规管亚洲象及非洲象的国际贸易,并在一九九○年开始基本上禁止所有象牙的国际贸易。在香港,于一九九○年禁止象牙国际贸易前已取得的「《公约》后象牙」须向当时的渔农处登记。根据《条例》,管有「《公约》后象牙」作商业用途须领有管有许可证。于二○一六年年底,领有管有许可证作商业用途的「《公约》后象牙」共重约75公吨。

  此外,业界人士可能亦管有在《公约》条文适用于大象前已取得的「《公约》前象牙」作商业用途,或管有任何象牙作非商业用途,而这些情况均无需申领管有许可证。因此,我们没有有关象牙的确实数量。

(二)政府统计处没有本地象牙或象牙制品销售量的统计数字。另一方面,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于二○一六年二月至四月进行了一项象牙贸易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本地象牙贸易普遍并不活跃,而约九成受调查的「《公约》后象牙」存货在过去五年并没有任何销售。

(三)政府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规管象牙贸易。据上述渔护署调查结果显示,本地象牙贸易并不活跃,而贩卖象牙普遍已并非象牙持有人的主要业务范畴。不少原象牙贸易商已把业务转型或改为从事其他不受《公约》管制的商品的贸易,例如长毛象象牙。渔护署于二○一五年六月向象牙业界简介国际上和本地关于象牙管制的最新发展,并自二○一六年三月开始多次就淘汰本地象牙贸易计划谘询业界意见。现时建议全面禁止本地象牙贸易的日期为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距政府于去年年底公布有关计划有五年,以便业界有时间处理他们所管有的象牙及进行业务转型。虽然象牙持有人在禁售象牙生效后不可出售象牙,但他们仍可合法保留象牙作非商业用途,例如个人收藏、承继、展览、转赠等等。另一方面,我们建议向专门从事象牙工艺的受影响工匠提供再就业培训。渔护署现正为象牙工匠进行调查,以确定他们所需的援助及培训需要。

(四)政府透过修订《条例》以落实逐步淘汰本地象牙贸易的三步计划,务求向国际社会(包括涉及非法猎杀大象者)发出强烈信息,表明香港决心关闭本地象牙市场,力求根除非法猎杀。政府不会考虑以任何方式收购象牙,以免发出错误信息,进一步刺激非法猎杀野生大象的活动。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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