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就「打击围标,捍卫业主权益」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打击围标,捍卫业主权益」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再次感谢各位发言的议员,就如何打击私人大厦维修工程的围标行为,捍卫业主的权益,提供了很多宝贵和有用的意见。刚才发展局局长已详细解释政府有关执法、技术支援和与楼宇维修和围标有关的专业事宜。我会就议员在其他方面的意见,包括有关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条例》)的建议、支援法团和业主,以及宣传教育方面作出回应。

  我必须重申,《建筑物管理条例》的目的,是提供法律框架,协助业主妥善管理大厦,而修订《条例》是希望透过提高法团在安排楼宇维修工程时的透明度,以及提升业主的参与度,可有助减低维修工程被少数别有用心业主操纵的机会,并减少日后业主、法团和物业管理公司(物管公司)之间,有关大型维修工程的争议。

  继去年五月就《条例》提出二十几项建议修订后,我们在今年三月就修订《条例》的进一步立法建议及相关行政措施,再次征询民政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提出了九方面共三十四项的新立法及行政措施。

  在大型维修工程方面,除提高通过决议的业主大会的法定人数外,我们进一步建议须有相当业主亲身出席,以提高业主的参与程度。

  此外,我们亦就「大型维修工程」的定义加以细化,设定金额,并以法团过往三年的经审计每年平均开支的基准,以避免有人刻意加大每年预算,藉此绕过「大型维修工程」的定义。
      
  而根据现时《条例》,若委聘顾问公司的金额符合有关采购条文的规定,即法团每年预算的百分之二十,必须在法团业主大会上通过。如在《条例》规定就大型维修工程委聘顾问公司不论金额亦需要经由业主大会议决选出,则由选取工程顾问公司到通过「大型维修工程」决议期间,可能须召开多次法团业主大会,或会拖延相关决议。因此,我们要仔细考虑研究这方面的建议。

  有议员亦建议,修改《条例》中有关使用委任代表文书事宜,以加强保证业主的权益。我们完全同意有需要优化《条例》下委任代表文书的安排。

  就这方面,我们在去年五月已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包括(i)管委会秘书应在会议举行至少二十四小时前,在大厦显眼处展示送交了委任代表文书的单位的清单,直至会议后七天;(ii) 每人最多只可以持有不多于业主人数百分之五的委任代表文书;以及(iii)管委会主席/召集人应在业主大会前,公布无效委任代表文书的数目及裁定其为无效的理据,并容许业主、业主代表和获委任的第三方查阅经主席裁定为无效的委任代表文书等,并已发出「行政指引」,鼓励法团尽量采纳。

  有关各位议员对委任代表文书被操控的关心,我们在今年三月已经提出的进一步的建议主要包括(i)业主可在委任代表文书订明投票指示;(ii)委任代表须在文书上加签,并作出声明,诚实地取得所持有的委任代表文书,并会真诚准确地履行该业主的投票指示;及(iii)法团须保留委任代表文书和声明的纪录至少三年。根据现时《条例》第三十六条,委任代表文书持有人如捏造委任代表文书,或会因虚假声明而负上刑事责任。

  自从三月提出一系列进一步立法建议后,我们一直与不同持份者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目标是在今年下半年将与现行《条例》并无抵触的建议适当纳入《工作守则》或「行政指引」,并鼓励法团尽量采纳,尽早回应公众的关注。

  有议员建议赋权民政总署(民政事务总署)监管法团进行楼宇维修工程及作出相关检控。我们在今年三月,已建议扩大主管当局的权力,并建议在《条例》下加入适当的刑事制裁。这已经回应了议员的一些诉求。

  为处理没有履行职责的管委会及管理真空等问题,我们建议扩大主管当局的权力,赋权主管当局可在符合某些客观及严谨的准则下,(i)解散没有履行职责的管委会,并委任管理人重选管委会;及(ii)委任建筑物管理代理人处理管理真空情况,而有关人士的报酬及开支,须当作为管理开支的一部分。

  我们亦建议在《条例》下加入适当的刑事制裁,以确保管委会、公契经理人及物管公司妥善保存会议纪录及招标文件。同时,我们亦建议将未能按合约提交经审计的周年帐目的公契经理人及物管公司,须负上刑事责任。

  综合而言,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条例》的修订:(i)鼓励更多业主亲身参与法团事务;(ii)提高委任代表文书及采购的透明度;以及(iii)强制法团、公契经理人及物管公司保存纪录,以供日后有需要时作出举证。我再次重申,虽然修订《条例》并非处理围标及相关刑事罪行的治本之道,但透过提高参与度、透明度及问责性,有关建议可以更有效保障业主的权益,防范围标问题。

  主席,在支援法团和业主方面,除了我在开场发言时提及民政总署现行的支援服务以及新建议推行的「解决大厦管理争议服务」外,民政总署亦会推出一项新安排,管委会主席和物管公司须在「适当程序核对清单」上签署,以确认已按程序召开会议,并已按规定披露法团会议委任代表的资料。如未能遵从清单指引内的任何规定,须作出解释,以确保透明度和问责性。

  在宣传教育方面,民政总署与各区民政处积极与其他部门和相关机构合作,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业主妥善安排维修。过去一年,民政总署已经举办了124个有关工作坊/讲座/课程。民政总署亦由二○一一年起与大专院校合作,为法团委员举办系统性培训课程,提升他们在大厦管理和处理楼宇维修事宜的能力。因应最新修订《条例》的建议,我们现正进行一系列的公众参与活动,以收集业主、法团及其他业主组织、物管公司以及其他持份者对《条例》修订建议的意见。今日在座亦有不少议员提出一些新的具体的建议,我认为是非常宝贵,我们会一并考虑,并在修订法例前,再次将这些建议供议员再次讨论。

  主席,要有效打击围标,必须多管齐下,需要社会各界齐心协力。要有效管理大厦,业主的参与至为重要。我再次呼吁和鼓励业主群策群力,履行业主的责任,积极参与大厦管理工作。正如我们的宣传片口号,「管理大厦要积极,携手参与齐得益」,民政总署和各区民政处会继续致力提供适切支援,协助业主履行管理大厦的责任。

  我谨此致辞,多谢主席。
 
2017年6月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53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