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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提出动议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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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提出动议议案的开场发言:
 
代主席女士:
 
  就议员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作出的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并拒绝在一个合理时间内辞职,因此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以调查有关事宜及向立法会提出报告,我发言促请议员否决这项议案。
   
  首先,《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订明,如果根据该条文成立的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对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的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以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所以,我一定要郑重指出,议员现动议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作出调查此类指控,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除非有充分理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的行为,否则议员绝对不应该动辄将此等动议当作政治工具。动议的内容没有充分及实质理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的行为而不辞职。
   
  就议员指控行政长官不恰当地介入立法会「调查梁振英先生与澳洲企业UGL Limited所订协议的事宜专责委员会」(下称专责委员会)的工作,行政长官在过去三星期已经全面和清晰地解释事件的因由,详细表达了他的立场和多次详尽回应事件,包括于六月一日亲自到立法会出席行政长官答问会,回答议员的质询。行政长官认为他作为当事人,有权利要求专责委员会的研究范围全面、公正而准确,以及要求专责委员会尽快完成研究。这个研究范围目前仅是拟议阶段,而拟议的研究范围,一直由专责委员会在立法会网站向全社会公开,相信是兼听社会意见,最终由专责委员会作出决定。
   
  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负责。此外,根据《基本法》第六十条,行政长官也是特区政府的首长。行政长官有宪制上的责任按照《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行使一系列职权。这些职权包括领导特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适用于特区的其他法律;决定政府政策;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等等。
   
  同时,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就四个范畴对立法会负责: 第(一)执行立法会通过并且已经生效的法律;第(二)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第(三)答覆立法会议员的质询;以及第(四)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我必须强调特区政府一向非常重视行政立法关系。《基本法》赋予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不同权力和责任,两者各司其职。我们一直十分尊重立法会监察政府工作的职能。特区政府定当继续恪守《基本法》,就我刚才所述四个范畴对立法会负责。
   
  自就任以来,行政长官一直尽忠职守,他执行基本法,维护国家主权,和服务香港的决心是不容置疑的。本届政府在行政长官领导下,是一个做实事的政府,在过去五年,特区政府尽心尽力维持社会秩序,推动香港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致力改善民生,支援弱势社群,为市民谋福祉。我们在扶贫、安老、助弱、房屋、医疗卫生、创新及科技,以至教育、体育、环保和治安等范畴都有不少成果。即使是有争议性的议题,例如:退休保障、强积金「对冲」等,我们都绝无回避,积极研究及提出具体方案去处理。过去四年,本届特区政府每年六月底都会向社会发放年度的施政汇报,这个月底任期结束前亦会向社会发放五年施政总汇报,交代五年任期内的施政成果和进度。部分议员或许会对行政长官有不同的评价,但不容置疑的事实就是过去这五年来行政长官一直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尽忠职守地服务市民,他对香港的贡献,特别在房屋、扶贫、安老、助弱和环保各方面,得到广大市民的认同。
   
  特区政府坚决反对由28位议员联合提出,并由杨岳桥议员动议的议案。我会在聆听各位的发言后再作一个详细回应。多谢主席。
  
 
2017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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