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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安置受收地及清拆寮屋计划影响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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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三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刘业强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于本月二日派员到元朗横洲永宁村、凤池村及杨屋村张贴收回土地公告,以落实横洲发展计划(第一期)。该等乡村的居民感到十分彷徨,并透过乡议局向政府提出多项诉求,包括政府觅地重建他们的乡村、在豁免全面入息及资产审查下编配公屋单位予他们、押后收回土地等。就安置受收地及清拆寮屋计划影响的居民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受横洲发展计划(第一期)影响的住户数目、人数及寮屋数目,以及当局在二○一五年十月进行冻结登记期间登记的住户数目为何;

(二)鉴于受一九九八年九月以前公布收地及清拆寮屋计划影响的住户无需通过全面入息及资产审查而可获编配公屋单位,但据悉当局其后曾对该政策作出修改,该项无需审查的安排现时是否已不适用;如是,何时开始实施;在推展各项涉及收地及清拆寮屋的计划时,当局有否向受影响的住户解释最新的安置政策;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考虑给予受收地及清拆寮屋计划影响的住户恩恤安排,例如在豁免全面入息及资产审查下编配公屋单位及发放特惠现金津贴给他们;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私人土地、旧批约土地及未批租政府土地上的住户所获安置安排有否分别;如有,详情及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刘业强议员提问的各部分,在谘询发展局及地政总署后,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正如政府过去曾在不同场合(注一)指出,政府是根据一套既定机制处理因公共用途而收回私人土地及清理政府土地的事宜,包括对合资格的业权人和住户作出安置及补偿。

  根据现行机制,若受影响的住户本身是私人土地的业权人或合法租户,他们可根据相关香港法例(包括《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等条例)申领补偿(一般称为「法定补偿」)。可获补偿的权益、申领补偿的程序以及评定补偿基准和原则已在有关条例中列明,条例并赋予土地审裁处就补偿金额作最终裁决的权力。他们亦可申领适用的特惠土地补偿及特惠津贴,作为法定补偿申索以外的另一选择。

  若受影响的住户对土地或构筑物并无合法权益,上述适用于私人土地业权人或合法租户的法定补偿制度及相关的特惠津贴并不适用。

  按现行政策,所有经清拆前冻结登记并受清拆影响的住户,其占用的构筑物(不论是否位于政府土地,或位于私人农地(包括旧批约土地))必须属持牌住用或经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记作居住用途的构筑物,并需要符合入住香港房屋委员会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相关资格,方可获安排入住公屋。自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开始,所有因政府清拆行动而须迁置人士(包括上述持牌及登记构筑物的居民)的安置资格准则,与其他公屋申请者划一,包括须进行入息审查、资产审查审查及符合「不得拥有住宅物业规定」。由于公屋是涉及大量公帑资助的珍贵社会资源,因政府清拆行动而须迁置的人士须接受资产及入息审查的规定,以确保有限的公屋资源用于安置真正有需要但无法负担其他类别房屋的家庭,以免对正在轮候公屋的众多申请者造成不公。

  如住户在紧接清拆前冻结登记日之前持续居住在持牌住用或经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记作居住用途的构筑物十年或以上,惟因超出申请公屋的入息及资产限额或其他情况而未能获配公屋,可申请「持牌住用构筑物和已登记住用寮屋的核准占用人之特惠津贴」。津贴额按占用作该居住构筑物的面积及居住年期计算,上限为60万元,已申领该等津贴的人士在两年内不能申请公屋。

  若住户占用的构筑物属于持牌非住用或经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记作非居住用途的构筑物,以上特惠津贴安排并不适用。若他们在直至紧接清拆前冻结登记日之前持续占用该构筑物作居住用途两年或以上,可申领「住户搬迁津贴」(注二),津贴额按住户人数而定。

  以上适用于持牌构筑物或一九八二年登记寮屋的安排,是考虑到政府的寮屋管制政策一直表明,获「暂准存在」的非法构筑物只限于一九八二年全港寮屋登记中已获登记的寮屋。即使获「暂准存在」直至自然流失,或政府因发展计划、改善环境或安全理由而被清拆,经一九八二年登记的寮屋以至持牌构筑物亦不得改作与记录不同的用途。

  在进行清拆前冻结登记时,地政总署会向受影响的居民发出「受政府清拆行动影响的寮屋居民安置简介」,当中详细阐述现行的清拆安置政策。

  此外,政府的一贯政策是不会让任何人士因政府的行动、天灾或紧急事故而无家可归。因此,其他不符合上述安置资格的人士,如无法自行另觅居所,可在有关政府部门的转介下,向房屋署申请入住临时收容中心,以等候审核资格作进一步安置或自行另觅居所。

  就横洲第1期公营房屋发展计划而言,因应发展时间表,地政总署于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就该发展计划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拆前冻结登记,共登记约180个住户,涉及约400人。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暂时确立已登记的住户当中约100户居住在持牌住用或已于一九八二年进行的寮屋登记中已登记用作居住用途的构筑物;约50户居于持牌非住用或于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记中登记作非居住用途的构筑物,余下约30户居于非持牌或没有寮屋登记的构筑物。由于仍未能联络部分构筑物的占用人,受影响住户的情况仍待全面确实。地政总署已陆续联络已登记的住户,向他们解释相关的安置及特惠津贴安排。截至本年四月底,已约见了80户。

  地政总署已于二○一七年五月二日根据条例张贴收回土地公告,受影响的私人土地将于收地公告张贴后三个月复归政府所有,这是指土地业权复归政府。至于住户或其他占用人须何时搬离所占用的构筑物或政府土地,目前具体目标是希望于二○一八年初把有关土地移交土木工程拓展署以进行工程之前,分阶段进行。政府会继续与受影响的土地业权人和占用人紧密联系,向他们解释清拆补偿、安置事宜及处理有关的资格审批工作,并在二○一八年初以前分批完成审批申请特惠津贴或公屋的资格。

注一:包括近期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与发展事务委员会讨论横洲公营房屋发展计划的联席会议、立法会工务小组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就基本工程储备基金下整体拨款的讨论、以及政府与受横洲公营房屋发展影响居民的会面等。

注二:「住户搬迁津贴」适用于居住在持牌住用或经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记作居住用途的构筑物的合资格住户,或直至紧接清拆前冻结登记日之前持续占用持牌非住用或经一九八二年寮屋登记作非居住用途的构筑物作居住用途两年或以上的合资格住户。合资格申请公屋或申请「持牌住用构筑物和已登记住用寮屋的核准占用人之特惠津贴」的住户亦可同时申请「住户搬迁津贴」。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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