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根据《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动议议案开场发言
*************************************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第1115章)动议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载列于议程内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信保局)于一九六六年根据《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条例》)成立,信保局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以减低本港出口商因商业或政治事故而未能收到款项的风险,从而推动和支持出口贸易。

  《条例》第18条订明,政府须就信保局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作出担保。《条例》第23条亦订明,信保局根据保险合约所负的或有法律责任,不得超过立法会藉决议而厘定的特定款额。现时,信保局的或有法律责任上限为港币四百亿元。

  财政司司长在二○一七至一八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建议信保局所负的或有法律责任上限由四百亿元提高至五百五十亿元。截至二○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信保局承担的或有法律责任总额约为三百八十八亿元,亦即核准上限的百分之九十七点一,信保局预计,或有法律责任总额将会在二○一七年年中达到上限。

  为加强对香港出口商,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在全球营商环境不明朗的情况下的支持,我们认爲有需要提升对本港出口商的支援,使出口商能够继续维持业务及开拓新市场。在全球经济持续波动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确保信保局具备足够的承保能力,使信保局能继续向本港出口商提供出口信用保险,预计五百五十亿元的新上限应足以应付信保局未来五年的业务增长。

  我想强调,或有法律责任只是指信保局在任何时间就其发出所有保单的最高负责总额,实际上信保局以往的赔偿数字远低于或有法律责任上限。鉴于信保局采取审慎的经营方针,而且财政状况稳健,我们预期政府至少在短至中期内无须为该局的负债提供资助。信保局会继续恪守审慎风险管理的原则经营业务,并会定期检讨其财政状况。

  主席,我谨此提出议案。
 
2017年5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2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