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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第六项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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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第六项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我动议讲稿附录我的第一组修正案,以进一步修正附表5。稍后我亦会另行动议讲稿附录我的第二组修正案,再进一步修正附表5,而由于第一组修正案与第二组修正案有关,我会藉现在的机会一并阐述。

  《条例草案》规定,如有骨灰安置所因各种原因而结业,有关营办者有责任并须按条例下的「订明骨灰处置程序」妥善处理受影响的骨灰,根据《条例草案》的现有条文,在订明骨灰处置程序启动后,一些相关人士,包括同性或异性的朋友,假若符合以下「订明申索人」的身分亦可提出申索,要求交还骨灰,而有关身分并不需要申索人与死者有任何血缘或婚姻关系,包括:

(一)获授权代表;
(二)遗产代理人;或
(三)骨灰安放权的买方。

  即使这些相关人士不符合「订明申索人」资格,假若在申索期间并没有其他订明的申索人提出交还骨灰,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可在其后行使酌情权,按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处置该等骨灰,包括把骨灰交给予有关相关人士。

  尽管已有上述的安排,政府亦愿意向前多走一步,提出修正案以进一步利便一些相关人士就交还骨灰提出申索。

(一)有关附表5第6(2)条的修正案(即第一组修正案)

  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我们提出的修正案建议加入「相关人士」为「订明申索人」的新增类别。根据有关修正案,「相关人士」就某死者而言,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1)在紧接该死者逝世的日期前,与该死者在同一住户内生活;及

(2)在该日期前,与该死者在同一住户内已生活最少两年;

  因应这修正案,不同的「相关人士」只要符合上述曾一同生活最少两年的规定,便可就交还死者的骨灰提出申索。这让「相关人士」,即使不属原有「订明申索人」的类别,亦有机会可就交还死者的骨灰提出申索。

  至于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我们留意到陈志全议员提出了修正案,建议把有关最少所需同住年期由政府建议的两年缩减至一年。我们不同意陈议员的建议。在为「相关人士」下定义时,我们已参考其他现行法例,包括《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和《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23章),这两条法例均是以两年作为最少所需同住年期。毕竟,订定一个最少所需同住年期是必要的,而我们认为两年是一个合理的要求。

  再者,有关年期的订定,其实亦已经在法案委员会作了充分讨论,而法案委员会亦支持政府的建议。

  另一方面,朱凯廸议员和张超雄议员分别就有关同性伴侣的申索提出了修正案。概括而言,朱议员建议把在外地缔结的同性伴侣加入「相关人士」的定义当中,而张议员则建议把在外地缔结的同性伴侣加入「亲属」的定义当中。两名议员的修正案旨在透过《条例草案》承认在外地缔结的同性伴侣的身分,在社会上会引起比较大的争议。政府反对这两项修正案。

  我认为《条例草案》现有条文,连同刚才我所阐述的政府修正案,应足以利便交还骨灰予「相关人士」。两名议员的修正案,主要关乎异性伴侣和同性伴侣在法律面前平等的议题。有关议题应透过合适的平台讨论,而非透过本《条例草案》处理。

  陈志全议员曾在今年五月的不同场合,问及政府有否因应高等法院较早前就公务员的同性已婚伴侣的配偶福利司法覆核案的裁决,重新审视政府对《条例草案》中有关修正案的立场。就是次法庭的裁决,我们已向相关的决策局及律政司了解,公务员事务局表示会联同律政司详细研究判词,再作出适当的跟进。我们会继续密切留意事态的最新发展,以研究有关发展对《条例草案》的影响。但无论如何,政府提出的修正案是性别中立的,是一个较富弹性的做法。因此政府维持就《条例草案》建议的修正案合情合理,并反对上述各位议员的修正案。

(二)有关附表5第9(5)条的修正案(即第二组修正案)

  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就申索优先权而言,政府建议「相关人士」的申索优先权会高于安放权买方的申索,但会低于获授权代表、遗产代理人或亲属的申索。这已反映在政府对附表5第9(5)条作出的修订。

  而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方面,陈志全议员、朱凯廸议员及梁国雄议员分别提出了修正案,建议把「相关人士」的申索优先权提升至与获授权代表、遗产代理人或亲属的申索同等。我们不同意有关的修正案。

  我们需要明白,「相关人士」所涵盖的范围非常阔,在决定「相关人士」的申索优先权时,我们需要取得一个平衡,以免在社会引起极大的争议。假若三位议员建议的修正案获通过,而有「相关人士」和死者家人(如父母、配偶)同时就交还某死者的骨灰提出申索,这难免会引起争端,亦会使骨灰处理者面对一个十分为难的决定。

  我们认为,现时政府建议「相关人士」的申索优先权的定位,已在「相关人士」和死者亲人的期望之间取得了合理的平衡。

  主席,政府建议的修正案已提交法案委员会考虑及讨论,并获委员会支持。我促请各位委员支持政府的修正案,并反对陈志全议员、朱凯廸议员、张超雄议员及梁国雄议员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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