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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第五项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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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第五项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我动议讲稿附录第五项辩论所载有关附表1至4及7,以及附表5相关条文的修正案。修正案的内容已载于发送给各位议员的文件中。

  这些修正案都是我们听取了法案委员会委员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及建议后提出的,大多数是文本方面或技术性的修订,目的是令条文更加清晰易读。

  另外一些主要修正案如下:

(一)修订附表1,以授权发牌委员会把其职能或权力转授予公职人员

  《条例草案》现时已有条文赋权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署长,把其职能及权力转授予公职人员,以便可更有效施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着同一个目的,我们认为就发牌委员会而言,亦应有相若的转授权力的明确条文,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争抝。

  发牌委员会有许多项权力及职能在执行上涉及大量工作,而这些工作实际上不可能由委员会自行处理,而是应该转授予食环署人员执行,包括处理申诉、就私营骨灰安置所运作的违规情况进行调查、要求申请人提交进一步资料以便发牌委员会考虑其申请、备存一些登记册等。

  因此,我们建议修正案,在《条例草案》加入条文授权发牌委员会把其职能或权力转授予公职人员。同时,参考了其他法定机构的法例的做法,修正案亦清楚订明发牌委员会的若干权力不得转授,特别是关乎决策的权力,包括有关转授、批准或拒绝指明文书的申请、撤销或暂时吊销指明文书、施加或更改条件,以及决定指明文书的有效期等的权力。

(二)修订附表5,以利便食环署署长把骨灰交还申索人

  该修正案旨在明文规定食环署署长可就其接管的骨灰及/或物品援引互争权利诉讼的法律程序,以利便把骨灰交还申索人。我们亦藉此机会重新拟订附表5第9条,就有关交还骨灰的法院命令另订条文。

  另外,政府及议员对附表5第6(2)及9(5)条均有提出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将会在下一轮辩论才作详细讨论,故我会留待稍后再阐述有关政府修正案。

  主席,有关修正案均已提交法案委员会考虑及讨论,委员对我们提出的修正案并无异议。我希望各位委员支持有关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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