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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第三项辩论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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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第三项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我动议二读刚才读出的条文。有关条文的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位议员的文件中。

  我们动议二读的新订条文有两条,分别是第15A及40A条。其中第40A条是关乎授权发牌委员会更改一些相关文件和条件的修正案一部分,亦已经在较早前作出讨论,在此我不再重复。

  至于第15A条,其用意是旨在清晰规定指明文书在若干情况下维持有效,特别是以下情况︰

(一)凡有人就某指明文书提出申请,要求把该文书转让,而在发牌委员会就该申请作出定夺前,该文书有效期届满,则该文书维持有效,直至发牌委员会就有关转让申请作出定夺或发生其他指明的情况为止;

(二)只要有效期尚未届满,遭暂时吊销的指明文书在有关的情况下维持有效;以及

(三)只要有效期尚未届满,则即使持有文书的人已逝世或团体已告解散,指明文书在有关的情况下维持有效,原因是其他人可申请把该指明文书转让,以便骨灰安置所继续营办。

  由于政策的原意并非是在上述情况下启动订明骨灰处置程序,指明文书在上述情况下应视为仍然有效。第15A条这项新订条文可顾及现时第15(6)条未能顾及的情况,并有助更清晰地表达政府的政策原意。

  我恳请议员支持通过上述的新订条文。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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