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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非注册学校的机构举办的讲座及文化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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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臻议员的提问和署理教育局局长杨润雄的答覆:

问题:

  根据《教育条例》第3(1)及第10条,任何院校、组织或机构,只要其于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于20人或于任何时间同时向8人或多于8人提供幼儿、幼稚园、小学、中学或专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课程,即须注册或临时注册为学校。另一方面,《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4条订明,任何人如未获发牌当局发给公众娱乐场所牌照而经营或使用任何公众娱樂场所,即属违法,而该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娱乐」包括「演讲或故事讲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教育局就非注册学校的机构举办讲座而向他们发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以及提出检控的个案宗数分别为何;

(二)教育局在执行《教育条例》的有关条文时如何理解「教育课程」的涵义;当局有否研究非注册学校的机构所举办的讲座、兴趣班、工作坊、补习班、长者识字班,以及学术交流活动是否属《教育条例》所指的教育课程,而非政府机构是否获得豁免注册;及

(三)当局有否研究,大学、非政府机构或民间团体举办文化交流活动而没有申领公众娱乐场所牌照是否属违法,以及应邀来港出席该等活动的海外学者或文化工作者,会否被视为在港非法工作?

答覆:

主席:

  邵家臻议员今次的提问,涉及数条香港法例,经谘询民政事务局及保安局后,我们现回覆如下:

(一)《教育条例》(香港法例第279章)规管学校的运作及教学活动。根据《教育条例》第3条,「学校」是指一间院校、组织或机构,其于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于20人或于任何时间同时向8人或多于8人提供幼儿、幼稚园、小学、中学或专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课程,包括以专人或邮递服务交付的函授方式。任何机构提供教育课程,而学生人数达到《教育条例》中「学校」的定义,便须按《教育条例》第10条的规定注册或临时注册为学校,并受该条例规管。

  所有学校均须符合多方面的安全及卫生规定,例如建筑、消防安全、卫生、每班学生人数等,以及遵守就教员注册和收取费用等所订立的规定。有关规定旨在保障学生安全及利益,确保学生能在符合安全及卫生环境的房产内学习。

  过去三年,教育局就营办未经注册学校,而向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警告的个案共153宗,分别为二○一四年42宗、二○一五年53宗及二○一六年58宗。作出检控的个案共25宗,分别为二○一四年10宗、二○一五年5宗及二○一六年10宗。我们并没有就营办未经注册学校所提供的教育课程或以任何方式传授作分类。

(二)教育局会考虑课程的目的、内容和运作模式,以决定相关的课程是否属于《教育条例》所指的「教育课程」。纯粹教授技能、技巧;举办兴趣活动班,如绘画班、舞蹈班、戏剧班等,没有提供教育活动,并不属于《教育条例》的规管范围,无须注册为学校。

  符合「学校」定义的非政府机构若同时符合《教育条例》第9(5)条的规定,即所提供的教育只由一系列讲座,或一学科或题目的授课课程所组成;或每周提供的学术授课少于10小时,亦可向教育局申请豁免注册为学校。教育局会考虑有关申请是否符合该条例第9(5)条的规定,及每宗申请的情况,而发出有时限的豁免令。

(三)任何人士如欲经营或使用公众娱乐场所,必须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香港法例第172章)申领牌照。

  公众娱乐场所是指用作举办或进行在《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下所定义娱乐的地方,而该娱乐节目(不論是否收取入场费)是可让公众入场的。受《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管制的地方须是公众有权进出,而有关活动的主办机构有权控制公众入场的。至于「娱乐」,根据《公众娱乐场所条例》附表一所列举的定义,则包括演讲或故事讲说。因此,视乎实际营运模式,在公众场所举办包含演讲或故事讲说的活动或会视为「公众娱乐」,而举办有关活动须申请公众娱乐场所牌照。

  《公众娱乐场所条例》订立的主要目的,是要保障公众人士在人流聚集的娱乐场所中的安全和秩序。一般而言,受《公众娱乐场所条例》规管的活动须符合消防安全、楼宇安全、人流管理、机电、卫生各方面的规定,方可获签发有关牌照。

  至于邵议员询问海外学者或文化工作者出席本地文化活动一事,根据现行法例,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均须先申领相关入境签证或进入许可,方可来港。任何人士如获准以访客身分进入香港,如未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事先批准,在港逗留期间不得接受任何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访客在港逗留期间参与文化活动是否构成雇佣工作,须视乎个别活动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当中考虑的因素包括活动是否属商业性质或涉及雇佣合约、报酬等。

  多谢主席。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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