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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外籍家庭佣工欠债及被外佣中介公司滥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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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萧伟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警方较早前破获一个高利贷集团。该集团向多达1 200名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借出共约1,000万元的贷款,并收取他们年利率高达120厘的贷款利息。此外,有外佣表示,他们是在外佣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游说下向高利贷集团借款,以支付中介公司向他们滥收的费用。另一方面,当外佣借款时,他们向财务公司提供的住址通常是雇主的住址,而当中部分人擅自把雇主填写为贷款谘询人。因此,当该等外佣无法偿还贷款时,其雇主往往被财务公司的追债活动滋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每年警方破获多少个借款予外佣的高利贷集团、贷款总额,以及被捕人数;
 
(二)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每年中介公司因滥收费用或其他违规行为而被当局检控的个案宗数,以及当中涉及串谋财务公司强迫或诱骗外佣借取高利贷的个案宗数及其详情;
 
(三)鉴于最近有调查发现,七成中介公司向外佣收取高达法定上限13倍的佣金,当局有否就此展开调查,以及有否研究中介公司此举所衍生的问题(包括外佣无力支付费用而借高利贷、盗窃雇主财物或从事其他不法勾当);如有,调查及研究结果为何,以及有何跟进措施;如否,会否立即进行调查及研究;
 
(四)鉴于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较早前表示,政府计划在今年第二季向本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为今年一月颁布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提供法律基础,并加重对职业介绍所滥收佣金的罚则,有关工作的进展为何,以及条例草案会否载有条文规管中介公司向外佣双重收费(即中介公司透过在外佣输出国家设立的公司在外佣来港前收取费用,并在该外佣来港后再向其收费)的做法;
 
(五)鉴于本港即将引入柬埔寨外佣,当局会否采取新措施,防止有关中介公司向该等外佣滥收费用和游说他们借取高利贷;及
 
(六)过去五个财政年度,每年当局接获雇主报称财务公司向其外佣追债的活动对他们造成滋扰的个案宗数及所涉欠款总额;当局有何措施保障雇主免受该类滋扰?
 
答覆:
 
主席:
 
  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经谘询保安局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后,我综合答覆如下:
 
(一)警方不时以情报主导方式,针对向外佣借贷的高利贷集团采取执法行动。例如,警方于二○一七年三月进行代号为「极地线行动」中,便成功瓦解一个本地高利贷集团,并拘捕两名本地集团主脑及八名菲律宾籍集团成员,被捕人士涉嫌以年息120厘借贷予约1 200名菲律宾籍家庭佣工,涉及款项超过一千万元。
 
  警方没有备存提问要求提供的数字。
 
(二)至(五)本港的职业介绍所受《雇佣条例》(条例)(第57章)第XII部和《职业介绍所规例》(规例)(第57A章)规管。劳工处透过例行和突击巡查、调查投诉及对涉嫌违法的职业介绍所提出检控,确保职业介绍所依法经营。
 
  根据条例及规例,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不论是本地求职者或是外佣)就每宗职业介绍服务而可收取的佣金,不得超过其觅得职位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十。劳工处绝不容忍职业介绍所滥收求职者(包括外佣)佣金,并呼吁外佣如怀疑被滥收佣金,应尽快向劳工处举报,该处会即时作出跟进调查,如有足够证据,便会作出检控。在二○一二至二○一六年,劳工处分别成功检控二、五、四、十二及八间职业介绍所,当中23间职业介绍所涉及滥收求职者佣金或无牌经营(注)。
 
  自二○一四年起,劳工处已采取不同措施加强对职业介绍所的监管。除增加每年的巡查目标次数外,劳工处亦于本年一月推出《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实务守则),供业界依循。实务守则列明职业介绍所在经营时须遵守的法例及劳工处处长(处长)期望职业介绍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包括职业介绍所须避免牵涉在求职者的财务事宜。如职业介绍所违反实务守则的规定,处长可考虑持牌人并非经营职业介绍所的适当人选,而拒绝发出、续发或撤销有关职业介绍所牌照。政府计划稍后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当中包括建议加重对职业介绍所滥收求职者费用的罚则,由现时的最高罚款50,000元增加至350,000元及监禁三年,将滥收佣金的刑责扩展至持牌者之外的有关人士,以及为实务守则提供法律基础。
 
  有关外佣来港前被其原居地中介公司收取巨额中介或培训费的事宜,特区政府一直有向外佣来源国政府高层及其驻港总领事馆表达高度关注,并希望有关政府能从根源解决问题,减轻外佣的负担。劳工处会继续与相关的驻港总领事馆保持密切联系。此外,劳工处会继续透过不同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职业介绍所要遵守香港法例及实务守则,并不应协助任何境内外人士、机构或公司代为收取任何费用,或涉及外佣的财务事宜。劳工处亦会继续提高外佣对其自身权益及投诉渠道的认识。
 
(六)根据《放债人条例》(第163章),持牌放债人须按照牌照法庭于牌照上施加的条件经营业务。牌照条件就收数行为及收集他人(包括谘询人)个人资料的行为作出规管,包括禁止放债人及其收数人士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追讨债项,或在试图寻找债务人时骚扰任何其他人,以及禁止放债人及其收数人士采取不合法或不当的收数手法。另外,牌照条件亦规定放债人在取得或收集任何人(包括谘询人)的个人资料或使用该等个人资料作其业务用途前,须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没有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条文。如持牌放债人违反任何牌照条件,可构成刑事罪行,牌照法庭亦可将其牌照撤销或暂时吊销,或拒绝其续牌申请。
 
  另一方面,警方非常重视打击违法收债活动,并成立专责小组,密切监察全港各区不良收债行为的趋势,以及因应具体情况制定全面的预防和行动策略。除此以外,警方会继续通过加强巡逻及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合作,包括在各住宅物业派发单张和要求公共屋邨及私人屋苑的管理公司协助,遏止收债公司在屋苑或大厦范围内进行违法或不良收债行为。警方也会继续透过不同渠道发放打击不良收债行为的信息,并向外宣传成功的执法行动及检控个案,以收阻吓之效。
 
  警方没有备存提问要求提供的数字。
 
注:其余为没有展示职业介绍所牌照或订明佣金的附表、未有适时通知劳工处有关管理层的变动或未有保存法例订明的纪录等。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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