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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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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荣铿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七年十二月起实施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第593章)及按该条例设立的《拒收讯息登记册》规管商业电子信息的发送,但该等法例及措施不适用于人对人促销电话。为进一步保障市民的个人私隐,政府在二○一三年四月实施《2012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2012年第18号条例),规定资料使用者在使用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或提供该等个人资料予另一人作直接促销前,须告知资料当事人及得到他们的同意。就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现时人对人促销电话的运作方式,包括打出该类电话的商业机构所属行业、该等机构获得资料当事人个人资料的途径,以及它们进行促销前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有否评估现行法例及措施对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成效;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否计划修订法例及采取其他措施加强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以防止该等电话造成的滋扰问题恶化;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质询,在谘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后,我回应如下:
 
(一)及(二)自二○一○年底,当局针对当时四个打出大部分人对人促销电话的行业,包括金融、保险、电讯和电话中心,积极鼓励有关行业商会订立《人对人促销电话实务守则》(《实务守则》),自愿性地规管业内人士打出促销电话的方式,例如致电时间、需显示电话促销者身分及承诺遵从取消接收要求等范畴,并建议业界公布其守则以增加透明度。自二○一一年六月以来,四个业界的商会相继引入有关的自行规管计划。
                      
  自二○一四年五月,金融业更自愿优化其《实务守则》,要求电话促销者主动向接电者提供其姓名及正式的联络电话号码,方便接电者核实电话促销者的身分。
   
  过去五年,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和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接获涉及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整体查询和投诉数字列出如下:
 
年份 整体*查询和投诉数字
(*当局没有细分有关数据)
2012 2 010
2013 1 693
2014 1 215
2015 1 472
2016 648

   在使用个人资料进行促销方面,由二○一三年四月起,《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A部的新增条文禁止在未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下在直接促销(包括人对人促销电话)中使用个人资料。自条文实施以来至二○一七年三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共向警方转介一百四十九宗涉及人对人促销电话的投诉个案。
   
(三)我们明白社会就人对人促销电话带来滋扰的关注,同时亦注意到社会不同界别对如何加强规管这些促销电话的意见不一,当中涉及多方面的考虑因素,如保障个人资料、正常营销活动,以及对从业员就业的影响等。
 
  我们现正就加强规管人对人促销电话进行公众谘询,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谘询文件分析了三个包括立法及非立法方式的可能规管方案,分别是改善行业的自行规管计划、推广在智能电话使用来电过滤应用程式,以及设立法定拒收讯息登记册。市民可以同时建议选择不同方案作为短期和长期措施,亦可以向当局建议其他方案。
 
  谘询期由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至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我们会因应收集到的意见,审慎考虑未来的路向,以期制订一个适合香港的规管模式。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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