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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非法载客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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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及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申诉专员公署(公署)在《申诉专员年报2016》中指出,警方在过去数年就私家车非法载客取酬(俗称「白牌车服务」)提出检控的数字不多,并促请运输署密切留意有关检控数字,加强与警方联系,持续打击相关罪行。公署亦指出,透过手机应用程式提供白牌车服务预约的公司虽然不持有出租汽车许可证,但实质上等同一个营运机构,因为该等公司招徕司机、厘定租车费用、业务推广,甚至代司机收取然后摊分乘客支付的车费。该等公司的业务颇具规模和所得利润亦不少。倘若当局未能有效规管这类营运机构,将会吸引更多的仿效者,导致问题越发失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分别关于使用私家车及客货车非法载客取酬的检控和定罪个案宗数,以及被定罪人士分别受到的惩罚为何;

(二)过去三年,控方有否因不服非法载客取酬定罪个案的判罚而提出覆核;如有,详情为何,包括提出覆核的考虑因素;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当局在今年三月一日回覆本人的质询时表示,会继续密切监察私家车非法载客取酬的情况及相关检控数字,而警方会加强打击非法载客取酬的罪行,该等工作的详情为何;

(四)鉴于当局亦表示会视乎需要适时检讨相关罪行的罚则,该项工作有何进展,以及会否考虑加入用作非法载客取酬的车辆可被充公的罚则,以加强阻吓力;及

(五)当局会否规管提供白牌车或非法载客客货车服务预约的公司?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关注私家车及轻型货车的非法载客取酬情况。针对这些违规行为,警方会严厉执法,绝不纵容。

  就易志明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三年内,警方分别就四、20及14宗私家车和15、38及四宗轻型货车非法载客取酬的个案采取执法行动。法庭就上述个案判处的最高罚款为5,000元,最长监禁期为六星期,最长的取消驾驶资格期则为12个月。

(二)法庭会根据每宗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如政府认为有需要跟进判刑(包括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则上出错,或判刑明显过轻或过重),可循既定程序向法庭提出申请覆核判刑。律政司和警方表示,在考虑是否会就判刑提出上诉时,一般会考虑的因素包括过往相关案例、涉案人士干犯的罪行的严重性(例如涉及伤亡),以及相关罪行的趋势等。在过去三年,政府未有就私家车或轻型货车非法载客取酬个案的判刑提出上诉。

(三)政府一直密切留意私家车及轻型货车非法载客取酬的情况及相关检控数字,而警方亦继续加强打击有关罪行。警方会进行情报收集,以及对接获的转介和投诉个案展开调查和跟进行动,并按情况需要,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及采取检控行动。事实上,警方近年已多次通过「放蛇」行动打击有关的违规行为。

(四)及(五)现行法例已就私家车及轻型货车非法载客取酬等违规行为订有相当全面的罚则。《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条例》)第52(3)、(5) 、(10)(a)条及附表4列明,使用私家车或轻型货车作非法载客取酬;或招揽或企图招揽他人乘坐此类汽车的违例人士,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涉案车辆的牌照亦可予暂时吊销三个月;如属第二次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如就同一汽车再犯罪,则有关车辆的牌照可予暂时吊销六个月。此外,根据《条例》第69条,若任何人被判《条例》所订与驾驶汽车相关的罪行罪名成立,法庭可取消该人的驾驶资格为期一段其认为适当的期间。相关法例同样适用于透过手机应用程式提供非法载客取酬私家车及轻型货车预约服务的公司或人士。目前我们未拟引入充公犯罪车辆的罚则,但政府会继续密切监察相关的检控数字和私家车及轻型货车非法载客取酬的情况,并视乎需要适时检讨相关罪行的罚则。
 
2017年5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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