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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香港房屋委员会的整体承租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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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七日)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房屋委员会 (房委会)自一九八八年起采用整体承租方式出租公共租住屋邨的街市,即以单一租约把街市租予一个承租商。承租商负责整个街市的管理,包括分租档位予个别档户。自一九九七年以来落成的屋邨街市均以整体承租的方式出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未来五年有多少个新落成的屋邨街市将以此整体承租方式出租;

  (二)鉴于有承租商按不同行业的经营模式和档位的营业额计算个别档户须支付的租金,房委会会否在新订的整体承租街市合约中加入条款,订明承租商可向档户收取的租金上限;

  (三)房委会现时有否机制监察承租商管理街市的质素及向档户收取的租金的加幅;如有,有关机制的成效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房委会现时有否设立机制或委员会处理档户对承租商的投诉;及

  (五)当个别已按整体承租方式出租的街市出现大部分档户因无法负担租金而离场的情况时,房委会会否接管该街市,以确保该等街市继续为附近居民提供服务;如否,房委会如何满足居民的购物需要?

答覆:

主席:

  就梁美芬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现综合答覆如下。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自一九八八年已开始采用整体承租方式出租街市,即把单一份租约批予一个承租商,由它再分租予个别档户,并且负责整个街市的管理。推行整体承租街市的目的,是要借助私营机构的专业人才及灵活的管理与营运模式,为居民提供更佳的购物选择和服务环境。

  自一九九七年开始,所有房委会辖下位于公共屋邨的新落成街市均以上述整体承租方式出租。目前房委会辖下共有22个街市,其中六个属于整体承租街市。房委会预计未来五年有12个新落成的街市,并将继续采用整体承租管理模式。

  为达致上述透过灵活管理和营运,提供更佳购物选择和环境的目的,房委会须在街市管理上给予承租商充分弹性,以应付不断转变的营商环境。基于这个原则,承租商可按商业营运原则自行物色个别档位的租户及与其商讨租金与租赁安排。由于房委会与街市档户并无合约关系,故不宜介入或参与档户和承租商之间的商讨或协定,房委会亦没有为租金及租金加幅订立上限。不过,房委会会透过与整体承租商签订的租约的标准条款,限制承租商除了向档户收取租金、冷气费、差饷及管理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而冷气费及差饷方面,整体承租商不能收取高于其所须缴付的实际金额;至于管理费的增加幅度,亦只可根据政府统计处提供的名义工资指数按比例增加,而增加管理费次数不能多于每年一次。整体承租商须按月向房委会提交报表,列明所收的各项费用,以确保对档户的保障。

  房委会现时已有机制,透过全面的表现评估,监察整体承租商管理街市的质素,例如房屋署前线职员会定期视察街市,确保承租商遵守租约规定,维持具质素的管理服务。房屋署每两个月对承租商的表现进行评估,在评分过程当中会考虑屋邨管理谘询委员会、当区区议员及当地居民的意见。房屋署亦会透过评分制度鼓励承租商与档户及其他持份者沟通,包括举行定期会议,让档户及其他各持份者可以向承租商反映意见以便跟进改善,并维持与各持份者的良好关系及街市的有效和畅顺营运。事实上,承租商能否有效及畅顺地管理街市的日常运作,是房委会决定是否与其续约的最重要评估因素。

  若承租商未能履行租约内的条款(包括由于大部分档户离场而无法继续有效经营的情况),房屋署会约见及提出警告;若警告无效,房委会有权在租约到期前终止其合约,并且在指定期间不再邀请它竞投房委会街市承租合约。若整体承租街市的租约被终止,房委会会尽快安排重新招标,让新的整体承租商能尽早接管街市,以维持对居民的服务。

  房委会现时就整体承租街市所实施的监管措施,能适当地平衡商业营运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的购物需要,行之有效。房委会会不时检视整体承租街市的租赁安排,最近一次检视于二○一七年初完成,并提出一系列措施,加强保障档户及监管承租商,使整体承租安排能够更有效推行。有关建议于二○一七年三月得到房委会商业楼宇小组委员会通过实行(注)。

  注: 有关详情可参考房委会商业楼宇小组委员会有关「房委会辖下街市的整体承租安排」的议事备忘录: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common/pdf/about-us/housing-authority/ha-paper-library/CPC06-17.pdf
 
2017年5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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