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行政长官于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谈话全文(只有中文)(附短片)
*****************************
  以下是行政长官梁振英今日(五月十六日)上午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行政长官:大家早晨,我先讲讲「一带一路」峰会的情况。「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昨日在北京闭幕。有统计显示在论坛期间,一共有二百七十项成果,包括有很多与投资、贸易有关的决定,亦有我们国家宣布的一些重大决定。这二百七十项成果,如果有百分之十与香港直接有关,无论是基础设施或贸易或资金融通,如果有百分之十与香港直接有关,这二十七项已经可以为香港未来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提供很大的动力,所以下一步特区政府要做的是发挥好政府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我们要和各个中央部委仔细去了解这二百七十项成果有些什么与香港有直接、间接关系;有些什么香港可以帮忙;有些什么香港可以直接或间接得益。
 
  同时亦想向社会各界呼吁一下,因为在去年一月份我的二○一六《施政报告》中,我有个专章谈到「一带一路」给香港什么机遇以及特区政府有什么会跟进。当时可能社会上对「一带一路」的认识还是比较少。在香港层面,「一带一路」还是停留在一个概念阶段,但是到了今日──当时社会上还有些质疑,我们是否真的要这么紧张「一带一路」──但到现在大家从传媒报道可以看到,确实「一带一路」这个主张已经成为一个现实,而香港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节点,这个不是我们、我本人或香港单方面的说话,而是国家领导人在公开场合都这样说,我们是一个「超级联系人」,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开放社会,我们有很多优势产业等等。在这情况下,希望社会各界能够与特区政府一起全面去研究在过去两日,在北京宣布的一系列,无论是双边、多边或我们国家的决策,会为香港带来什么影响、什么机遇。社会上很多智库组织、很多金融机构、很多专业团体,各有各的研究和执行能力,我希望全社会能够众志成城,重视「一带一路」为香港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机遇和影响。
   
  接着我想谈谈UGL这件事,UGL立法会专责委员会调查的这件事。首先我想谈谈背景。我跟UGL签的离职协议,是我离开我的前任公司戴德梁行、二○一一年底签的,是五年多、六年前的事。而在二○一四年占中期间,澳洲传媒将整份离职协议制版刊出。之后那星期,他们亦公开撤回原先的一些指控。这件事或这份合同涉及到几个方面,都是外国的上巿大公司,包括澳洲UGL、英国DTZ以及英国皇家苏格兰银行。在过去那两年半时间,亦即是二○一四年澳洲传媒披露整份合同制版刊登出来后,我没有收过任何上述公司任何查询、投诉或追究。这是那个背景。
 
  有人向税局、香港税(务)局,在两年前投诉这件事,指我须要交税,但这份合同全文刊登出来,香港很多会计师、很多税务专家,从来没有人说过我须要为这份合同哪个条款、哪笔款项要交税。而我再重申一次,我从来没接受过香港或外地的税局任何的查询,遑论说被人家调查。
   
  在这个背景下,立法会最近决定──这是两年多的事,经过这两年多,外边完全没有动静,香港税(务)局完全没动静──在这情况下成立一个专责调查委员会。不过大家要知道,在立法会成立一个专责委员会是很容易的事,只要有二十个立法会议员同意就可以。七十个立法会议员当中有二十个同意便可以。在今日的立法会组成下,二十位泛民议员同意成立一个专责委员会调查我本人是轻而易举的事来的。这个委员会,他们决定要调查到明年六月,即是再花一年多的时间来做调查。因此在未来一年多的时间里,有人可以继续说、可以不停说,说梁振英因UGL这件事仍然在接受立法会调查。所以我看待这件事,有两个原则。一,便是要尽快完成这个调查。这件事不应该拖下去,我自己会全力去配合这个调查。第二个原则,便是这个调查范围一定要全面,否则委员会在一年后完成调查之后,又会有人出来说还遗漏了一些事情没调查。因为这个委员会应该调查但它不调查,所以一年后会有人说你「放生」了梁振英,我不想出现这种情况。
 
  最明显的例子是什么?我认为应该在调查范围或研究范围中的,就是这个合同。因为澳洲传媒制版刊登出来,大家可以看到是我亲手加了一个「不可引起利益冲突」的条款进去,这个是关键来的。社会上曾经有人提出这个问题,说这一句、这么关键的一句-「不可引起利益冲突」-这一句是否伪造,意思是原本的合同是没有的,我是事后加上去,接着澳洲传媒便刊登我事后加了的那个文本出来。我觉得这很关键。如果这个不在研究范围内,一年后便会有人说,为何这件事、这么关键的事为何不调查,你立法会根据的文本根本就是一个伪造的文本。社会上有人问过这个问题,因此我认为应该要在研究范围内。

  接着这个专责委员会开了两次会,它于三月三日成立,在三月三日和三月二十九日开了两次会。它很快确定了职权范围,接着提出一个研究范围,这个研究范围到今日是议而未决的。我认为研究范围要尽快定下来。有会议纪录显示-大家上网可以看到会议纪录,我是十分关注这件事的-会议纪录显示周浩鼎在会上,三月三日、三月十九日这两个会议上,他表示「没有必要采纳拟议主要研究范畴,因为专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已就调查范围提供足够的指引」。他亦有问及《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向终审法院大法官的申报是否机密资料,接着又提出「UGL协议可能牵涉伪造(及╱)或欺诈行为,但此事会超出专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他当时提出这件事可能会超出这个专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我认为他提出这些观点,无论有道理或没有道理,重要的是什么?便是我刚才说的两个原则。一,是要尽快,不要浪费时间在争论,已经谈过很多次会到今天依然未能够定下研究范围,要尽快完成这个调查;第二个原则,便是我们要涵盖社会上曾经有人提出来的一些质疑,包括我写下的那一句,说「不可引起利益冲突」那句是否伪造。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向周浩鼎表示,我说:「你的说法无论有道理或没有道理,不要坚持」。因此,一,有了职权范围后,加一个研究范围进去;第二,(《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向终审法院大法官申报的问题放进去,但是《基本法》的规定,不是向大法官申报利益,是向大法官申报财产,财产和利益是两个概念来的;第三,便是伪造与不伪造的问题,我觉得都应该加进研究范围里,使得这个委员会完成它的调查后,所有社会上曾经提过的问题,包括那税务问题(都完成调查)。税务问题是很清楚的。过去两年多,我没有接受过任何税局的查询,我觉得都应该放在内。
   
  因此大家看到的,我提出的那个修改文本就是把一些本来周浩鼎认为不应该调查的,或甚至他认为根本整个研究范围都不需要,因为已有职权范围,而这个意见不只是他有这个意见,另外有两位建制派议员在会上都表示了意见,纪录那里可以看到的。我说不要紧,我们就用一个完整的及一个全面的方式来包含它。他后来同意了,因此我就说不如我将我的修改,如何把这些东西全部加进去提供给他,因此我把这个文本交给他。这个文本现在在社会上亦被披露出来。在这里我再多说一句,我认为这个(专责委员)会所做的所有东西可以在阳光下公开进行,不须要开保密会议。一如所料,会议里同意保密,但一开完会就有人在会外,把一些本来须要保密的东西披露出来。这个我不介意的,但这个违反立法会守则,我认为立法会应该调查。我认为不须要保密,但立法会既然认为有须要保密,这个是立法会议员对这个专责委员会之间的一个协定来的。有人违反协定,而出来将这些东西披露出来。所以我完全不介意公开这些资料,同时我认为这个调查范围应该涵盖过去社会上两年,无论是有道理、没有道理,包括税(务)这个问题、包括是否伪造文件这个问题,全部调查,但立法会有人违反那个保密协定,我认为立法会有须要调查。
 
记者:…有意见的时候不是你自己去公开你的意见,而是要透过周浩鼎以个人名义去做?
 
行政长官:周浩鼎同意他不要再在那些问题上,在会上提出来-是否需要有研究范围、是否需要去研究文件有否伪造成分。我跟他说了,他同意了,于是我把它修改给他。
 
记者:想问这个修订是否你自己一个做改动,或你这么有意见会否考虑上专责委员会自己解释?
 
行政长官:这个不是第一次我在立法会解释这个问题,亦不是第一次在传媒面前解释这个问题。这件事,过去两年多,香港很多人不断炒作这件事,不断找不同角度。其实两年多前的事来的,到今日没有任何外国公司、外国执法机构-我在这里还要补充一句,我委托律师问过英国的执法机构,因为有香港人向英国执法机构作出投诉,而英国的执法机构很快便回覆我,说他们不会跟进这件事,无case。这件事我亦向社会报告过。所以过去那两年多,所有我刚才所说的这些背景及资料、事实等等不是新的。而这件事是发生在澳洲的,我跟澳洲一间上市公司,一间大公司,签署的一个离职协议。这个离职协议的合同,整个文本已经全部公开披露过,所以大家可以评论这件事到底背后有否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
 
记者:你自己说有权去给意见,就着调查范围,但其实除了你还有什么人,以及其实这样做是否不够光明正大?
 
行政长官:不是,最关键因为周浩鼎在开那两次会议时,三月三日、三月二十九日的会议时,他提出一些我认为他不需要坚持的一些想法,所以我和他商量,他同意我便将立法会应该调查的、全面的调查范围我交了给他。
 
记者:你为甚麽有意见不直接向委员会说,要透过周浩鼎以他的名义去发出?
 
行政长官:因为他在会议上就这些问题提了很多意见。我认为他不需要……
 
记者:你为甚麽不选择去信立法会表达你这些意见?而是将你一个修改了的文本交给一个建制派议员、私下交给他,成为了他的文件那样去提出?第二就是泛民都有议员今日去廉署要举报,就是说这件事里有一些行为失当。你可否解答一下这两条问题?
 
行政长官:我是完全有权利,大家今日可以看到,社会上都有人评论,我完全有权,一,向专责委员会提出我的观点,这个亦是专责委员会公开它的会议、公开它的会议纪录和公开它的拟议,即是它准备采纳的那个研究范围的原因。过去经常有,很多人就这件事、那件事向香港执法机关,尤其是廉政公署投诉。廉政公署做事是有板有眼的,他们做事巨细无遗地去调查。在这段期间,社会上就会有人可以说某某人他正在接受廉署调查,这个是另一个事例。
 
  至于我是否教立法会做事这个问题,我是一个所谓的被调查对象,我是完全有权利向立法会表述我对他们的拟议研究范围及在它真的做这个研究的时候,向它提供有关事实的权利。
 
记者:为什么不把你的意见公开给整个委员会的委员,包括主席呢?
 
行政长官:我可以有很多个渠道做,但如果大家看那两次的会议纪录,三月三日和三月二十九日的会议纪录,主要发言比较多的,以及我可以争取到他的同意可以扩大那个范围,使得委员会可以尽快定下研究范围下来,继续向前行,就是周浩鼎,好吗?谢谢。
 
 
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2时08分
即日新闻  

网上广播

行政长官会见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