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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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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提醒所有欲经营职业介绍所的人士,必须在开始营运前取得牌照,否则会被检控。

  该处因应今日(五月十五日)一名人士因未申领牌照而经营职业介绍所(以「永丰雇佣」名称在旺角经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罚款4,000元而作出上述提示。

  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于去年十一月接获一名外籍家庭佣工对涉案人士作出投诉。由于投诉人愿意协助调查,并有足够证据显示该名经营者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劳工处遂向该经营者提出检控。

  根据法例,任何机构或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为他人觅取职位或向雇主提供员工为目的的业务,均受《雇佣条例》第XII部及《职业介绍所规例》所规管。不论其经营模式或所介绍的职位类别,所有职业介绍所都必须在从事有关业务前先领有劳工处发出的职业介绍所牌照。

  这是今年第三宗违反《雇佣条例》第XII部下有关无牌经营而被定罪的个案。除永丰雇佣外,另两间分别名为盛恩雇佣有限公司(位于尖沙咀)及以诺雇佣(位于湾仔)的职业介绍所早前亦因无牌经营而被定罪。而在二○一六年亦有八间职业介绍所因向求职者滥收费用或无牌经营而被定罪,分别为万诚家佣代理中心有限公司(位于荃湾)、家盈雇佣中心(位于长沙湾)、以诺雇佣(位于湾仔)、金联雇佣公司(位于粉岭)、高尚雇佣中心有限公司(位于荃湾)(先后两次被定罪)、盈乐雇佣中心(位于铜锣湾)、誉景丞雇佣中心(位于大围)及一名人士于粉岭无牌经营职业介绍所。

  劳工处提醒职业介绍所的经营者要时刻依法经营,否则可被检控,其牌照亦可被吊销。

  劳工处亦提醒职业介绍所经营者须遵守已于一月十三日颁布的《职业介绍所实务守则》(守则)。守则列出职业介绍所经营者在营运时必须遵守的主要法定要求,亦阐明劳工处处长期望职业介绍所持牌人在经营时应达到的最低标准。职业介绍所事务科会定期及突击巡查职业介绍所,并可就查察到的违规事项向职业介绍所发出警告信,敦促其纠正。处长如信纳有关持牌人并非经办职业介绍所的适当人选,可按《雇佣条例》第53(1)(c)(v)条赋予的权力,而拒绝向其发出或续发牌照,甚或撤销其现有的职业介绍所牌照。

  有关职业介绍所无牌经营、滥收求职者费用的投诉或就守则的查询,请致电二一一五 三六六七,与劳工处职业介绍所事务科联络,或亲身前往九龙旺角道一号旺角道壹号商业中心九楼九○六室办理。
 
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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