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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蔬菜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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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内地输港的蔬菜须由内地注册菜场或收购站供应。蔬菜在运抵文锦渡后,食物环境卫生署设于该处的食品管制中心会检查文件,以及抽取样本作残余除害剂检测。大部分蔬菜其后会运往蔬菜统营处长沙湾蔬菜批发市场集中批销。然而,据报近期有商人从内地输入蔬菜后随即把它们直接送往零售点出售(俗称直销菜)。虽然直销菜的售价大幅低于一般蔬菜,但有市民担心它们是否适宜食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五年,每年的蔬菜入口商、批发商及零售商当中,经营直销菜买卖的数目及百分比分别为何;

(二) 过去五年,每年输港的各类蔬菜(包括冬季蔬菜、夏季蔬菜、叶菜类、瓜类、果类、根茎类、豆类、香草类、菇菌类及其他)当中,直销菜所占的数量及百分比分别为何;

(三) 过去五年,每年(i)当局抽取多少个蔬菜样本进行检测、(ii)检测不合格的样本数目(及它们不合格的原因),以及(iii)因进食含过量残余除害剂的蔬菜而中毒的个案数目;该等数目当中,与直销菜相关的数目及其占有关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何;

(四) 有否评估直销菜是否适宜食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有何措施回应市民对直销菜食用安全的关注;及

(五) 有否研究直销菜充斥市面是否显示食物监察计划(监察计划)出现漏洞;如有研究而结果为是,当局会否采取措施把直销菜纳入监察计划,例如规定所有内地供港蔬菜一律须经蔬菜统营处分销;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是一个自由市场。一直以来,进口香港的蔬菜既可经批发市场(包括由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营运的批发市场、长沙湾蔬菜统营处,或私营批发商)分销,亦可直接经零售点出售(直销)。根据政府统计处的资料,二○一六年进口蔬菜总重量大约为85万公吨。根据渔护署的资料,二○一六年经渔护署营运的批发市场及长沙湾蔬菜统营处交易的蔬菜大约有34万公吨。

  蔬菜在香港是否经批发销售,与食物安全保障无关。批发市场主要为进口商及零售商提供交易平台,便利营商。任何在本港出售供人食用的蔬菜,不论是否经渔护署营运的批发市场或长沙湾蔬菜统营处分销,都受本港食物安全监管机制规管,详情如下。

  内地是本港蔬菜主要供应地。源头管理方面,政府与内地监管当局建立了行政安排,供港蔬菜必须来自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管备案的菜场及生产加工企业,并随货附有相关证明文件确保食用安全,以及在运输包装上挂上列出蔬菜来源资料的标签。从陆路进入香港的内地新鲜蔬菜必须经指定的文锦渡关口进港。内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会随机核查供港蔬菜的铅封和货证,也会抽样作检测,只有符合抽检要求及铅封完整的方可放行往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每年都会派员到内地注册供港蔬菜种植基地巡查,从源头确保供港农业产品的安全卫生。

  当入境运菜车抵达文锦渡食品管制办事处后,食安中心职员会检查运菜车铅封是否完整、核对随货文件与付运蔬菜是否相同、检查蔬菜及按照风险为本的模式抽取蔬菜样本进行快速农药残留测试和详细化学分析。同时,食安中心亦会与内地当局保持紧密沟通及合作,互相交换情报。

  除了做好源头管理和进口安排的工作外,食安中心一直透过恒常食物监察计划,按风险为本的原则,从进口、批发及零售层面抽取食物样本进行相关测试,确保食物符合本港法例规定和适宜供人食用。恒常食物监察计划涵盖各类蔬菜,不论有关蔬菜是经批发销售或直销。

  对不合格样本,食安中心会作出跟进,包括销毁蔬菜、追查来源、记录菜场的资料和通知内地所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跟进。日后如发现有关的菜场再有蔬菜进口,食安中心职员会进行扣检,待检测结果满意才放行。

  另外,政府一直有留意有过境人士假借自用为名而透过罗湖口岸携带蔬菜入境,并作售卖之用。食安中心与香港海关一直就经文锦渡食物管制站以外的关口进口蔬菜的活动保持紧密联系,并交换情报。为堵截有关活动,香港海关与食安中心常有进行联合行动。香港海关如发现有旅客携带大量怀疑非自用的蔬菜入境,会将个案转介食安中心人员跟进。自二○一五年一月至二○一六年十二月期间,香港海关共转介了26宗在罗湖口岸携带大量蔬菜入境的个案,当中三宗个案经情报收集及调查后,证实涉事的食物是带到香港作出售用途,食安中心已检控相关入士没有遵从《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的规定登记为进口商;其余23宗个案虽未有足够证据证明该等食物是用作售卖用途,惟涉事旅客都自愿缴交有关蔬菜给食安中心作销毁。食安中心合共销毁约0.7公吨涉事蔬菜。

  过去五年(即二○一二年至二○一六年),食安中心在食物监察计划下,就蔬菜及其制品样本作除害剂残余检测的数字及不合格样本的数目,表列如下:
年份 蔬菜及其制品样本
作除害剂残余检测数字
不合格样本
数目
二○一二 18 255 2
二○一三 18 858 2
二○一四 18 344 35
二○一五 19 028 78
二○一六 19 529 42
总计 94 014 159#

# 有关样本因超出《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中订立的最高残余限量/最高再残余限量(注),或经风险评估后认为检测结果不合格。

  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于过去五年(即二○一二年至二○一六年),并没有录得证实因进食含过量残余除害剂引致的食物中毒个案。

注:根据《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第132CM章)(《规例》),任何人进口、制造或售卖含有不符合《规例》除害剂残余要求的食物,即属违法,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2017年5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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