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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与纪律部队员工福利有关的基金及员工组织接受捐款及赞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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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卓廷议员的提问和署理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根据现行法规,各个与纪律部队相关的福利基金及员工组织:

(一)可否接受有关纪律部队人员以外(外来)的捐款;若然可以,按纪律部队名称以表列出下列详情:

(i)福利基金/员工组织名称、

(ii)负责审批接受捐款及监管其使用事宜的人员所属职级及部门/委员会名称、

(iii)用以决定是否接受捐款的准则,以及该等准则是否包括审查捐款人的背景,及

(iv)过去三年每年接受捐款的次数和总额,以及单次捐款的最高金额;及

(二)可否就其举办的内部活动接受外来赞助;若然可以,按纪律部队名称以表列出下列详情:

(i)福利基金/员工组织名称、

(ii)审批机制的详情、

(iii)用以决定是否接受赞助的准则,以及该等准则是否包括审查赞助人的背景,及

(iv)过去三年每年有多少项曾接受外来赞助的活动;每项活动的性质、赞助人名称、赞助总额,以及单一赞助的最高金额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林卓廷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公务员事务局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与纪律部队员工福利有关的基金及员工组织可以接受来自相关纪律部队人员以外的捐款及赞助,包括与其举办的活动有关的赞助,但须符合相关规定,并考虑捐款人的身分和背景是否合适。

  各与纪律部队员工福利有关的基金须按与其相关法例所订明的方式管理。其中,纪律部队的福利基金(包括惩教署福利基金、香港海关福利基金、消防处福利基金、政府飞行服务队福利基金、警察福利基金及入境事务队福利基金)除了须按相关法例管理外,在接受捐款方面亦须符合公务员事务局有关员工福利基金接受捐款的准则和规定,当中包括捐款不会引起利益冲突和不会惹人误解,接受捐款的部门不得与捐款人有任何公事往来,捐款不得与个别公务员有关连等。不超过15万元的捐款须由相关部门首长批准才可接受;如捐款超过15万元或同一捐款人在12个月内捐款超过15万元,则须由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经谘询相关政策局后批准才可接受。

  至于根据《香港海关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第551章)、《警察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第1119章)、《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条例》(第1120章)及《惩教署人员子女教育信托基金条例》(第1131章)以信托形式成立的各个基金,须按相关法例的要求管理,包括由一个委员会负责基金的行政和管理,以及履行委员会的职责等有关事宜。

  上述各基金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接受捐款和赞助的金额和宗数载于附件一;期内各基金接受的单次最高捐款和赞助的金额载于附件二。

  至于员工组织方面,根据公务员事务局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以成员或干事身分代表员工协会或同樂会(注一)索取或接受利益,应如自己索取或接受利益一样,必须遵照《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的规定,确保已取得所需许可。如干事聘用外人为员工协会或同樂会索取或接受利益,这项规定同样适用。就与纪律部队相关的员工组织而言,接受捐款及赞助前如需取得许可,须向部门首长申请。员工组织接受捐款及赞助的金额属该等组织的财务资料,不宜由政府提供。

注一:「员工协会」或「同樂会」包括所有主要由在职公务员组成的协会、同樂会、社团、职工会或其他员工组织,以及体育和康樂会等半官方团体。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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