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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7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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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四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17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7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改《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下「巴士」及「小型巴士」下称小巴的定义,将小巴的座位上限由现时16个增至19个,以增加公共小巴的整体可载客量。
 
  小巴上一次增加座位是将近30年前,即一九八八年,当时由原来的14座增加至16座。在公共交通系统中,公共小巴的角色定位是提供辅助接驳服务,以及为乘客较少或不宜使用高载客量交通工具的地区提供服务。虽然公共小巴服务的供求情况在过去几年大致平稳,但繁忙时段的乘客需求一般有所增加,当中一些专线小巴路线在繁忙时段更出现服务供不应求。经全面检视,现在政府建议增加小巴座位,是因应乘客需求增长而提出,对满足繁忙时段的乘客需求起较大的作用。
 
  在研究及决定合适的座位上限时,我们除须考虑公共小巴服务的供求情况,亦须尽力维持各种公共交通服务之间得来不易的生态平衡,以为广大的乘客提供多元选择。
 
  研究结果显示,增加座位至19个已可显著改善目前尤其在最繁忙时段的专线小巴服务不足的情况,以及改善专线小巴营办商的营运环境。以在最繁忙时段出现留后乘客的专线小巴路线比率而言,由16个座位增加至19个座位安排下,每增加一个座位能平均减少该比率11个百分点。不过,在19个座位后每增加一个座位,只能够减少该比率2至3个百分点。但是,从整体规划的角度考虑,我们不能单单以繁忙时段的需求去决定小巴座位上限,也需顾及全面的营运环境及多元公共交通生态。
 
  香港的公共交通服务相当发达,存在不同程度的良性竞争,因此我们也须审慎评估增加公共小巴座位上限的数目对其他公共交通业界的影响,以合理维持公共交通服务之间的各自功能和角色。这样,整体公共交通服务才能持续健康增长,惠及市民。
 
  我们曾在去年十二月就增加小巴座位上限至19个的建议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虽然委员欢迎增加公共小巴座位的建议,但基于对小巴乘客的益处及现时有一个公共小巴车款在技术上可容纳20个座位的原因,大部分委员均认为政府应考虑将公共小巴座位上限增至20个。就此我们已向委员解释,政府的政策考虑并不会以个别车款、型号或制造商作依据,而将公共小巴的座位上限定为19个的建议,是顾全及平衡了刚才提到的各方面考虑。
 
  我们现在建议只增加座位上限,而不去增加公共小巴车辆总数的法定上限,目前是4 350辆,好处是可在无需增加车流的情况下,有效地回应繁忙时段的乘客需求、缩短乘客候车时间。在公共小巴座位新增上限下,日后营办商仍可因应其营办路线的实际营运情况和乘客需求,去自行决定是否增加旗下小巴的座位,以及确实增加的座位数目及实施时间。此弹性安排可令营办商保持灵活性。
 
  我们的研究亦显示近年市场对私家小巴,尤其是学校私家小巴的需求亦有增加的趋势,预计在中短期会有所持续。故此,我们建议私家小巴的座位上限应同样增加至19个,以照顾乘客需求。
 
  条例草案同时建议加入一项新的过渡性条文,使现时座位数目为17至19个并已登记为私家巴士或公共巴士的车辆,可在增加座位的建议实施后仍保留其现有分类,以免影响该等车辆所提供的服务。此外,条例草案会对《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行车隧道(政府)规例》及《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作出其他相应修订。
 
  条例草案的详细建议,已载述于今年三月二十八日向立法会发出的参考资料摘要。我们恳切期望条例草案能得到立法会的支持,并早日获得通过,以便营办商能尽快增加旗下小巴的座位数目,回应乘客需求。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7年4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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