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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就《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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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四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政府早在二○一四年六月把先前的《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虽然先前的《条例草案》最终因另一条法案被拉布而未能恢复二读,但我们已把上届立法会法案委员会经两年审议后,与政府达成共识的 547项修正案,纳入了在去年十一月向今届立法会重提的条例草案中。
 
  今届立法会再次全面、深入并仔细地审议了《条例草案》背后的政策及各项条文。我感谢今届立法会法案委员会主席陈克勤议员、副主席陈淑庄议员以及另外30多名议员、立法会秘书处和法律顾问团队为审议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和时间,亦感谢其他的团体和人士,在过程中向我们表达了很多宝贵的意见。我们考虑了这些意见后,进一步制订了《条例草案》的修正案。我在稍后进入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后,会就修正案详加阐述。
 
  《条例草案》的背景我在动议二读时已详细说过一遍,在此我不再重复,但我想重提一个事实,就是现存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差异甚大,而且良莠不齐。透过《条例草案》,香港首次引入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制度,以期有效地:
 
  (一)确保受规管骨灰安置所遵行相关的法定和政府规定;
 
  (二)加强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
 
  (三)协助业界以可持续的模式营运及发展。
 
  然而我们不可能百分百预见这些现存骨灰安置所在《条例草案》落实的初期会作出的调整,所以《条例草案》的一些条文需要留有弹性,而期望《条例草案》能一次过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规管问题是不切实际的。我感激法案委员会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现时《条例草案》的安排,前提是我需要在今天这篇演辞中作出若干回应。我现在逐一阐述有关回应。
  
  第一,适时的检讨。《条例草案》的条文十分复杂,涉及的层面及范围既深且广。有不少问题和可能出现的情况或者在实践后才能更具体和明确地掌握。为此,我们会密切监察《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在有需要时就其提出修订建议。我们承诺会在《条例》实施约三年后对其进行检讨。事实上,若有紧急的需要,我们可能需要更早与立法会磋商解决方法。
  
  第二,部分委员建议,发牌委员会应考虑将指明文书申请的资料上载至发牌委员会的网站。我们备悉委员的建议,并会转达有关建议给发牌委员会。现阶段,我们建议以下资料将会在网上公布,以供公众备悉:
 
  (一)发牌委员会收到的指明文书申请的状况(例如「待决」、「已获审批」、「已遭拒绝」);以及

  (二)已发出的指明文书的相应有效期。

  这做法有助消费者获取资讯以更好保障自己,免被营运办人指已获批准可合法出售龛位的不实声称所误导。

  另外,《条例草案》中部分条文要求相关人士须根据发牌委员会或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署长指明的规定去行事,否则会触犯刑事罪行。例子包括:

  (一)获发豁免书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须因应龛位的受供奉者的更改,适时更新载有发牌委员会指明详情的登记册;

  (二)如有关指明文书申请所提及的资料有关键性的改变,指明文书持有人须在条例指明的时间内,将该变改通知发牌委员会;

  (三) 就骨灰安置所持有牌照的人须就每份出售安放权协议,在发牌委员会指明的期间内,把委员会指明的详情记入登记册;

  (四) 骨灰处理者须在交还骨灰申索期间届满后,将未有交还的骨灰,以食环署署长指明的方式,交付署长;以及

  (五) 骨灰处理者所备存的纪录,须载有署长所要求的资料。

  部分委员关注到,有关的规定不会在法例明文列出,然而有关违规后果属刑事违法,是严重的,但亦认同条文需具一定阻吓力。我感谢法案委员会理解政府所面对的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详列有关规定在法例能具体化、明确化相关的规定,但另一方面,或许会挂一漏万,令发牌委员会没法处理我们今天未能预测到的情况。在顾及有关考虑后,法案委员会最终对保留原有条文不持异议,以容许发牌委员会根据不同个案的具体事实,以及实际情况,而作出规定,并在汲取经验后适时优化有关安排。法案委员会亦同意有需要为有关违规行为引入刑事法律责任,以收阻吓作用,而由于有关刑事责任的判决会由法庭处理,法庭可担当把关角色,决定检控理据是否充分及相关罚则惩处是适当和相称的。

  若将来就上述安排有进一步发展或遇到任何执行上的困难,我们会适时向相关事务委员会简报有关情况。

  法案委员会同时关注关乎宗教骨灰塔的安排,但希望更清楚了解民政事务局就上诉及有关机制运作的构思。为处理就民政事务局局长按《条例草案》赋予的权力所作的决定(包括藉宪报公告指明的决定,如个别庙宇可在宗教骨灰塔龛位安放修行者骨灰份数的上限)而可能提出的反对,民政事务局会考虑成立一个独立于该局的委员会,成员将包括宗教及其他界别人士,就该等反对个案向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供意见。
  
  其他关注事项,例如《条例草案》通过后,私营骨灰安置所由条例刊宪日期直至获发牌照前,均不可出售龛位或新出租龛位,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止最终都不能符合要求的骨灰安置所的违规规模在条例生效后进一步恶化。然而,这安排亦引起一些业界关注未来一段时间的骨灰龛位供应量。
 
  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承诺,就有关事宜在相关事务委员会作出讨论,并已就此发出了资料文件供议员参考。扼要而言,在未来数年,非政府的私营坟场,包括非牟利的华人永远坟场管理委员会(华永会)管理的坟场及宗教或族裔团体管理的坟场,会继续有一定数量的龛位供应,而政府亦会致力增加公众龛位。此外,市民亦可考虑申请在已获配售的食环署或华永会龛位内加放先人骨灰、使用食环署的短期暂存骨灰的设施或绿色殡葬,以及把私人的骨灰存放于家中。我们提供给事务委员会有关资料中,亦显示未来五年,即是由今年开始至未来五年之内,每年大约有一万多至四、五万的骨灰龛位供应,而直至五年内,共有19万多的骨灰龛位供应。
 
  在刚才发言中,我留意议员就起码另外两个问题有关注。第一,关于一个殓葬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我亦在此承诺,当《条例》通过后下一阶段,我们会启动处理殓葬商相关问题的工作。第二,有几位议员提到我们配售公营骨灰龛位的方法,我亦承诺会在《条例草案》通过后,就下一阶段有新公营骨灰龛的编配方法作出检讨。
  
  主席,我希望目前的优先工作是通过《条例草案》,以便提供一个法律依据,把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违规情况逐渐带至符合规划、土地、消防及建筑安全和其他规管规定的轨道上。在《条例》的效益全面实现前,将会有一个艰难的过渡期,包括私营骨灰安置所的龛位供应不足、既得利益者的反抗,以及申请人在规范化或纠正违规情况的过程中设法获取最大的利益等。期间,所有受影响的人士都会希望其个案获得最优先及最弹性的处理。但是,希望议员要明白,由于当中涉及的规划、土地和建筑物方面的法规及程序往往很复杂,这不会是一朝一夕便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各持份者的共同努力。社会亦必须为这个过渡期作好心理准备。
 
  无论如何,早日通过《条例草案》,以尽快落实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发牌制度,据我了解是跨党派的共识。我们不会低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的难度,亦明白我们须继续与立法会同心合力地面对往后遇到的挑战。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此时此刻,我最希望、最重要的是迈出第一步。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我于稍后会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7年4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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