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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应对过度炽热住宅物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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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四月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回覆:

问题:

  根据港人港地政策批出的土地契约载有的条款,在有关土地上兴建的单位由批地日期起计的30年内,只可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另一方面,政府于去年十一月四日实施新措施,提高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率至新的划一15%(新税项),但在取得住宅物业时并没有拥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买家(首置买家)获得豁免。然而,近月有不少首置买家以一张买卖合约同时购买两个或以上物业(俗称一约多伙)。有意见认为,该等买家明显是投资者而非用家,但无须缴付新税项,显示上述新措施存有漏洞。此外,据报首个港人港地住宅项目近期售出的310个单位当中,60个单位由30名首置买家透过一约多伙方式购入,当中包括某中央政府驻港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据报该名工作人员在港工作不足七年,现已退休),以千多万元购入两个单位而无须缴付新税项。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据报越来越多富豪以家中未持有物业的青年人或长者的名义,以一张合约同时购入多个贵价住宅单位,藉以避免缴交巨额的新税项,政府有否评估有关做法会否导致日后争产个案涌现,以致加重法庭工作量及损害家庭伦理和社会和谐;如有评估,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并会否立即进行评估;

(二)鉴于据报近月30宗共涉约130亿元的住宅物业交易中,仅有4宗须缴付新税项,政府有否评估投资者的一约多伙做法是否涉及避税行为,以及新税项是否未达到冷却过度炽热楼市的预期效用;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三)有否评估投资者的一约多伙做法有否减低中产人士置业的机会,以及偏离及违背协助中产「上车」及为楼市降温的政策原意;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有,政府会如何堵塞漏洞;及

(四)现时有否机制防止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包括中央政府驻港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购买港人港地物业,以确保港人的置业需要获优先照顾;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为应对过度炽热的住宅物业市场,政府在去年十一月四日宣布推出新住宅印花税措施,藉着提高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税率至划一的15%,增加交易成本,从而减少对住宅物业的投资需求,让楼市降温,防范楼市泡沫风险进一步恶化。

  政府当日宣布推出新住宅印花税措施时,建议新措施沿用双倍从价印花税机制下的豁免安排。在有关豁免安排下,若买家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在购买有关住宅物业时,并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以一份文书购入住宅物业,不论其数目,有关文书均可获豁免按15%的新住宅印花税税率缴税,而只须较低的第2标准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

  近期以一份文书购入多个住宅物业的个案日增,引起社会关注。为避免有本地投资者藉着上述豁免安排回避缴付新住宅印花税,政府决定自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起收紧有关豁免安排。

  政府将会修订《印花税条例》,订明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以一份文书购入一个住宅物业,而在购入有关物业时,并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有关交易方可获豁免按15%的新税率缴税,只须按较低的第2标准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但若香港永久性居民买家以一份文书购入多于一个住宅物业,则有关交易将不获豁免,而须按15%的新税率缴税。

  按现行机制,买家如欲申请按较低的第2标准税率缴税,必须在向税务局申请加盖印花时提交法定声明,并在声明中确认他们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并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业的实益拥有人。由于买家凭借《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声明,如买家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相关刑事罪行。

  此外,如税务局基于买方提交的法定声明而按第2标准税率征收从价印花税,其后才发现买方的声明不正确,则买方须负上缴纳税款差额(即按15%的新税率与第2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之间的差额),以及因逾期加盖印花而招致的罚款的法律责任。政府亦一直强调,借用他人名义购入物业,本身有其风险,日后或会就有关物业的业权问题引起争拗。

  「港人港地」措施的政策目的,是在物业市场出现供求紧张的情况下,在运用珍贵的住宅土地资源时,优先照顾香港永久性居民。根据发展局表示,在二○一三年三月公布「港人港地」措施的实施详情时,已明确阐明将透过个别合适用地的土地契约条款,实施有关只准售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

  在「港人港地」措施下,有关的地契载有特别条件第(16)(a)条,限制由地契日期起计30年期限届满前,买家(即发展商及其后每名业主)除非事先取得地政总署署长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进行让与。同意书的其中一项限制,是住宅单位须售予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同意书亦要求每位买家须为其身分符合同意书所述条件作出法定声明,而每份买卖合约和转让契约均须包含由律师发出的证明书,以证明有关「港人」买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及每名买家已作出所规定的法定声明。卖家亦须将买家作出的法定声明的核证副本送交地政总署署长。

  同意书是按土地契约条款发出,因此若有人违反同意书的条件,即未有按地契条款取得有效同意,地政总署会考虑适当的执行地契条款行动,包括依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将有关住宅单位的权益转归财政司司长法团。假若买家在购买「港人港地」物业时,在法定声明中作出虚假陈述,有关买家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条例》下的相关刑事罪行被检控。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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