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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根据《竞争条例》就违反行为守则的作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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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竞争条例》(第619章),任何人可就他因其他人违反行为守则的作为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提起诉讼,但该作为须(1)业经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作出调查,而竞委会其后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启动法律程序,以及(2)被审裁处裁定属违反行为守则。有评论指该程序冗长,无助防止大企业作出反竞争行为,因此未能有效保障中小型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会否修订第619章,准许因其他人违反行为守则的作为而蒙受损失或损害的人直接提起诉讼,而无须等候竞委会进行调查和审裁处作出裁决;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有关竞争的申索一般须在审裁处提起,但当局没有就审裁处进行的法律程序提供法律援助,当局会否考虑向有关申索人提供法律支援,包括提供义务律师及垫支讼费;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研究成立诉讼基金,以便竞委会有充足资源以加强透过提起法律程序执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部分,经谘询民政事务局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一)在政府于二○一○年向立法会提交的《竞争条例草案》中,载有条文容许独立私人诉讼,即任何人如因违反行为守则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或损害,可向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提起诉讼。然而,考虑到在草案审议期间,中小企表示忧虑独立私人诉讼可能会被大企业滥用成为打压中小企的工具,政府因而删除有关条文。

  根据现行的《竞争条例》(第619章)(《条例》),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负责在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任何人士可向竞委会就违反行为守则的行为提出投诉,而蒙受损失或损害的人士有权就经审裁处裁定的违法行为提出后续诉讼。

  我们会在《条例》生效数年后,参考实际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就《条例》进行检讨,包括是否需要设立独立私人诉讼。

(二)法律援助(法援)政策的目标是确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规定以及具备合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寻求公义。根据这项政策目标,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可向所有合资格的人士(不论其国籍及居留身分)提供法援,以委派代表律师进行诉讼。申请人必须同时通过《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方可获得法援。

  民事法援涵盖大部分在区域法院或以上各级法院审理的诉讼,但不包括一般在审裁处进行的诉讼。竞争事务审裁处的诉讼与其他审裁处进行的诉讼一样,不属法援的涵盖范围。然而,如竞争事务审裁处将法律诉讼转交高等法院审理,法援署可向通过经济及案情审查的人士提供法援;惟《法律援助条例》订明,申请人及受助人不包括法团或非法团的团体。

(三)政府每年向竞委会提供资助金,并一直与竞委会就其运作和财政状况保持密切联系。我们会根据竞委会的实际运作需要(包括其执法和诉讼工作的进展)申请拨款,并研究合适的方式向竞委会提供资源以支持其工作。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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