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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影射中成药和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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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的答覆:

问题:

  早前有传媒报道,有药房出售名称及包装与知名品牌药物十分相似的影射中成药,部分影射中成药并未附有任何载述疗效声称的标签或说明书,因此不受法例监管,而只被视为保健食品。有市民表示,该等影射中成药的成分和品质不明,担心服用后会令健康受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当局有否接获有关影射中成药的投诉;如有,投诉的数目及详情,以及跟进情况为何;

(二)鉴于有生产商在含中成药配方的食品中添加非中药成分以逃避法例规管,并使用类似中药的产品名称以误导市民,而该等食品含中药成分但未附有服用指引,当局有何措施确保该等影射中成药的食用安全、品质、成分及服用量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以及防止消费者误购该等产品;及

(三)会否就保健食品引入注册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及权益;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海关(海关)在二○一四年以前,未有就影射药物(包括中成药)的投诉数字及成功检控数字作分项纪录。过去三年,海关接获有关售卖影射药物(包括中成药)的投诉数字及成功检控数字列于附表。

  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的投诉个案分别有117、86和43宗。成功捡控个案则分别有八、十和八宗。最高刑罚由罚款12,000元至30,000元,监禁由两个月至四个月不等。

  国际间对「保健产品」未有一致的定义和监管。政府采取了一个多管齐下的规管策略,透过一系列的法例,视乎个别产品的性质、成分、所作声称的内容、用法、用量、包装规格等,作出特定的规管。我们亦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监测市面上的有关产品,确保产品的安全、声称的功效及成分属实,以保障市民的健康。有关措施包括透过《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中医药条例》(第549章)及《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管符合药剂制品、中成药及食品定义的产品。当局亦透过《不良广告(医药)条例》(第231章)及《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监管产品的标签及宣传,以免市民过分相信医疗或保健声称,自行治理,导致延误求医。此外,保健产品的声称亦受《广播条例》(第562章)及《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下的相关条文或守则规管。

  由于中成药是以传统中医药学为基础组成的药品,一些非华人为主的西方国家,如英国、美国等,一般不会就中成药制订针对性的规管措施。至于以华人为主的地方,例如新加坡及台湾,其相关的药物法例规定中成药必须纯粹由中药物料所组成。在内地方面,中成药一般亦纯粹由中药物料所组成,由于内地实行中西药结合,故此容许小部分中成药加入西药物质,但有关中成药仍须符合在传统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原则。总括而言,有关规管与《中医药条例》管理中成药的原则大致相同。

  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其他地方的规管措施及本地的市面情况,并作出风险评估,在平衡公众安全及业界关注的情况下,适时检视有关的法例和规管安排,包括考虑另外订定专属条例就不同産品作出更针对性的规管的需要。在制订更针对性的规管前,政府会继续执行现行相关法例,对市面销售含有非中药成分的产品作出规管。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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