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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津助院舍的性侵犯及性骚扰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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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尹兆坚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萧伟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收到一位市民的求助,声称其女儿在某儿童之家内遭性侵犯。此外,据悉近年有多宗性侵犯事件在残疾人士院舍内发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社会福利署(社署)分别接获有关残疾人士、长者、青少年及儿童在津助院舍内遭受性侵犯或性骚扰的投诉宗数为何(按涉嫌作案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列出分项数字);在该等涉嫌作案者当中,报称过去曾遭受性侵犯或性骚扰的人数及其百分比分别为何;

(二)社署现时以何方式处理第(一)项提及的投诉;社署有否检讨该方式的成效;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社署有否制订处理投诉的指引,供前线员工参考;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社署有否向第(一)项提及的投诉个案的受害人提供支援;若有,详情为何;该等受害人当中,在过去五年未获提供支援的人数及百分比分别为何;及

(四)对于证实有院友遭受性侵犯或性骚扰的津助院舍,社署会否惩罚有关营运者及采取跟进行动;若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尹兆坚议员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及(三)在二○一二/一三至二○一六/一七年度(截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期间,社会福利署(社署)接获有关服务使用者在津助院舍/津助儿童住宿照顾服务(注)单位内被性侵犯或性骚扰的投诉或特别事故报告数目,载于附件。

  就这些个案,社署均要求涉事机构或负责社工透过跨专业合作为受害人/怀疑受害人提供支援,包括为他们制订合适的福利计划,以及按他们及他们家人的需要提供辅导和情绪支援等。另外,在处理附件所载该宗涉及儿童的个案时,社署在介入过程中采用个案主管的模式,让该名受害儿童在大部分时间只需与个案主管接触,以减低其压力,并避免该名受害儿童因复述不快经历而受到创伤。

  社署没有备存关于作案者/怀疑作案者有否报称曾被性侵犯或性骚扰的统计资料。

(二)及(四)当得悉有院友怀疑在津助院舍/津助儿童住宿照顾服务单位内被职员或其他院友性侵犯或性骚扰或接获有关投诉时,社署会根据相关法例及/或行政指引,安排职员到涉事院舍/服务单位作出调查,并要求涉事机构尽快就事件提交报告。社署亦会要求涉事机构或负责社工透过跨专业合作为怀疑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支援,跟进他们的福利需要。如怀疑涉及刑事罪行,社署会同时要求机构将个案转介警方。

  若投诉涉及整笔拨款资助的服务未能符合相关规定,被投诉的机构会被要求按照其既定的政策及程序处理有关投诉,并直接回覆投诉人。若投诉人不满机构的回覆,而有关投诉属整笔拨款独立处理投诉委员会的处理范畴,委员会会审视个案并在有需要时向社署提出有关跟进行动的建议。

  如上述根据法例、行政指引及/或在整笔拨款投诉处理机制下的调查结果证实津助院舍/服务单位在营运服务方面未能符合社署的规定,社署会发出书面警告及/或纠正指示,要求涉事院舍/服务单位执行改善措施,并继续监察其运作及落实改善措施的情况。如该院舍/服务单位持续未能符合社署的规定,社署可扣拨或终止其资助拨款,或按实际违规情况根据相关法例采取进一步行动。

  社署会不时检视上述机制的成效,以确保服务使用者及其家人能够获得适时的支援,而津助服务的质素亦得到保障。

注:儿童住宿照顾服务是指为21岁以下的儿童及青少年提供的住宿照顾服务,包括寄养服务、儿童之家和其他儿童院。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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